房東沒有通知租客賣掉房子,租客可不可以申請判定合同無效?

蹣跚前行


房東沒有通知租客賣掉房子,租客可不可以申請判定合同無效?

這個涉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及前後法律規定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這是非常之早的規定,是於1988年04月02日生效實施的規定。不過該條文最後被廢止。

2009年09月0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現在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是非常清楚,即便產權人損害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也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所有權與承租權的保障上,我們法律選擇了保障所有權。當然,這個更多的是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障社會交易秩序。對於承租人來說,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可以保障承租人所享有的使用權,因此遭受損害的可以起訴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法律已經在這些方面對於承租人的權益進行保護,最後選擇認定合同有效來保障第三人及整個市場交易。


葉律師


房東賣房是他的權力。

如果你的租賃期末滿,你有權繼續住到合同期滿,但無法續租;如果你想將房子買下來,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不知這樣回答能幫助你嗎?


一得


【每日講法觀點】房東沒有通知租客就賣掉了房子,租客肯定是不可以申請法院判定合同無效的,題主所看的經濟法會感覺矛盾,是因為確實有兩條規定不一樣的司法解釋,不過其中一個已經廢止。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侵害,能否請求法院宣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承租人在租賃出租人的房屋期間,如果出租人打算將房屋賣掉,承租人在同等的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如果出租人侵害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該如何處理?

(一)已廢止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二)目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和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則不予支持。



什麼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其實是一種強制締約的請求權,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間,如果出租人準備將房屋出售,承租人完全有權利要求以同等的條件購買此房屋,並不是保證能夠從出租人處購得轉讓房屋的權利。

如果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應當向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賠償責任性質是締約過失損害賠償。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對應的是出租人在出賣房屋時的通知義務,出租人在出賣房屋時不履行通知義務的,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總結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法律對於承租人的保護還是比較多的,首先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其次承租人還可能享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

在之前的民法通則意見中,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保護力度較大,承租人可以直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是在之後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中,即使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也無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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