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有權阻止員工與用人企業簽訂合同嗎?有何依據?

舒馬東


勞務派遣合同,本身就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你既然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你就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再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先與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合同,只有這樣,你與用人單位籤的勞動合同才是合法的,因為勞務派遣合同中,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合同關係,如果用人單位擅自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未經勞務派遣公司同意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劉駿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我提供以下建議,供您參考: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辭職是一種通知程序,而非一定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只要勞動者履行了提前三十天通知程序且做好相關的資料和工作交接,就可以離開企業。

2、同時勞動者的辭職,也無需附條件,因此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與你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但這個協議要遵循自願有償的原則,不能強制勞動者簽訂。


江蘇程律師


有權阻止,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第九十一條規定。現分析如下,供參考:

用工形式與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種用工形式,直接勞動、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這些用工形式均需要受到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 直接勞動受到勞動合同的約束是應有之意,事實上勞務派遣、與非全日制用工也受勞動合同約束。用式形式的不同,只是約束的程度不同而已,但相互之間是獨立的勞動合同。

過錯性適用三種用用工形式

  •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過錯單方解除權。具體表現為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與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
  • 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包括: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 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有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時,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單方單方解除權包括: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權阻止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根據

  • 勞動派遣公司派出職工至用人單位後,職工與派遣公司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該職工存在勞動合同應當是明知。此時,用工單位與該職工簽訂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惡意”。即違背履行合同的誠信原則。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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