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寶名為產品實為證券?《證券法》重修後漏洞再現

中國銀行“原油寶”鉅虧事件仍然在市場中發酵,而有關原油寶產品的監管完備性也被受質疑。

在多位業內人士看來,“原油寶”雖然被歸為中行的理財產品,但就其業務屬性,屬於掛鉤特定資產的衍生金融證券,從業務實質大於形式原則,理應屬於證券類業務。

“首先明確一個概念,投資者買到的是掛鉤特定油價合約的紙原油,並不是真正的原油合約。”一位頭部券商人士解釋稱,“這種產品實質上是基於油價的收益風險進行了‘再證券化’處理的一種操作,放在券商應該被稱為收益憑證,屬於中行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如果按照反業務實質大於形式的原則,性質上屬於證券業務。”

雖然性質上具有證券業務屬性,但作為銀行系統的產品,原油寶的監管部門一直以來是銀保監會,而非作為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證監會。

“市場中是有這種產品的,比如券商發行掛鉤滬深300指數的收益憑證,也是同類品種,投資者買的不是滬深300指數,而是滬深300指數價格的收益權。”一位接近監管層的機構人士則表示,“但關鍵的問題是,這種業務在2007年之前,很多大銀行都在做這類品種了,那時候證券公司還不被允許發行收益憑證,但這塊業務本身也是被銀監會作為一種理財業務批准的,而沒有被視為證券業務,無法納入證券法監管,哪怕它實際上做的就是證券。”

事實上,早在《證券法》修訂之際,就有立法方面的學者建議擴大證券的適用範圍。

“只有擴大證券的適用範圍,把票據、衍生品、理財產品等一切有價證券納入證券法監管,才有可能實現行為監管的統一,不然還只是銀保監、證監各管各的地盤。”上述機構人士坦言。

然而在今年3月份落地的新《證券法》對於證券的適用範圍表態仍然十分曖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證券法》規定。

這也意味著,原油寶所代表的收益憑證是否屬於證券,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等待國務院方面的認定;在分析人士看來,如此定性意味著一些打著“理財產品”的各類活動仍然難以被實現統一監管。

,“實際上我們能看出來,這個產品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風險控制上,確實存在一些說不過去的地方。”上述接近監管層的機構人士表示。“如果不能明確擴大證券的適用範圍,把這些業務都交給統一的部門進行行為監管,未來還有可能出現類似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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