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有高於普通公民的法律風險

近日,山東、浙江、湖北等監獄爆出幹警及服刑人員被感染新冠肺炎的疫情信息,相關單位的負責人已經受到相應的停職等組織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享有法律與職務賦予的特殊職權的同時也負有與之相應的特殊義務,因而在刑法中被列為特殊主體之一。這就意味著除去普通公民因違法可能觸及的所有罪名外,有更多的罪名是為國家工作人員專門設立的。

監獄作為國家機器之一,其功能為關押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服刑人員。關押罪犯是國家行為,國家對於被關押人員的身體健康負有責任,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獄管理者,負有通過管理實現監獄功能與保障服刑人員健康權、生命權的責任。

因監獄的功能決定,其硬件條件上具有人員密度超大、機動空間極其有限、建築物密閉程度高、光照通風差等不利於新冠肺炎防控、醫治的因素;因關押對象為罪犯,亦必然對人員、物資進出管理控制極其嚴格。而按照防控新冠肺炎的要求,需採取通風、消殺、排查、隔離、治療等措施,客觀上也存在著常人難以想象的困難甚至根本不可能做到。

因此,監獄一旦發生類似新冠肺炎等疫情,後果遠比獄外社會更為複雜和嚴重。

面對監獄已經發生的疫情,相關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勢必面臨停職、撤職等組織處理,甚至被追究瀆職等刑事責任。

今天本所律師已經接收到看守所、監獄在疫情期間會見的防護要求,必須提供醫院健康證明(包括胸片檢測CT、兩次核酸檢測報告),自備口罩、護目鏡、一次性手套、鞋套,建議穿防護服,並接受體溫檢測。

國家工作人員不僅有在國徽照耀下的光鮮,同時具有超出一般公民的高度法律風險。依法行政、殫精竭慮、勤勉履職是不二之選。

國家工作人員有高於普通公民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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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有高於普通公民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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