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黑嘴”“莊託”,投資諮詢如何走向規範?

在同花順用戶究竟是被盜號還是自己被騙後買入莊股眾說紛紜,李大霄因為隨嘴摜出各種戲劇化的“大底”被監管約談之際,《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面世。針對“莊託”“黑嘴”乃至“傳銷式”展業等問題,《辦法》從大幅提高准入門檻基礎,明確禁止出借轉讓牌照、股份代持、違規承諾收益、誤導性宣傳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方面強化了對投資諮詢業務的監管。

縱觀現有投資諮詢業務的三大類——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和發佈研報業務,其中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因為面世晚,規範化程度因而更高。前不久公佈的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兩批試點名單,均是業內成名已久的大中型公募基金公司,或者螞蟻、騰安這樣的頂級三方銷售機構。而研報服務對象主要是已經具有識別能力的機構。當前,散戶們最熟悉與最易詬病的,應該是第一個證券投顧業務,被坑主要也是在這一環節。

眾所周知,“莊託”“黑嘴”由來已久,這裡面需要細分。有的是來自於正規券商、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監管機構官網可查證的證券從業人員,有的則完全是頂著個知名券商名頭,招搖撞騙的江湖騙子。對於後者來說,自然沒有什麼好客氣,輕易不要信“我是某某證券分析經理,您當前持有哪些,可以把成本和代碼發我看看”的群發短信,上當就報警。但對於前者來說,可能光靠散戶自己還是難以招架,《辦法》的出臺恰逢其時。明確了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應當依法持牌經營,要求申請開展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等高門檻。全面提高了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經營和違規成本,有望推動形成只有少數優質、規範機構方可開展此類業務的局面。

投資顧問儘管有AI化的趨勢,但離了專業人工投顧推介,當前還是不大現實。但大多數證券公司的投資顧問業務目前又主要服務於自己的經紀業務客戶,可以視為證券經紀業務的增值服務一種,那麼投資顧問與經紀業務就必然難以完全隔離。簡而言之,屁股決定腦袋,投資顧問身處多重法律關係之中,每種法律關係代表不同的價值或利益取向,由此必然使得投資顧問要面臨諸多的利益衝突。投資顧問既是公司員工,其投資顧問行為本質上屬於基於公司利益的職務代理行為,而且投資顧問受公司考核、激勵等制度或業績指標的約束和影響(現實中這一指標壓力可謂非常之大)。同時投資顧問又是客戶的受託人,理應“受人之託,忠人之事”,這使得一旦與公司利益有衝突時,必然面臨兩難選擇。

最後,投資顧問還是獨立的主體或個體,系其自身利益的所有人,渴望經濟利益、潛在經濟利益、名望、權威。往往可能是某一領域的專家或自認為專家,部分時刻難免過於自信,言之鑿鑿,很可能給客戶帶來誤導。

因而面對上述無法迴避的利益衝突,《辦法》有望令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迎來規範時刻。但需要注意的是,當下投資者對投資顧問業務並無付費習慣,這使得投資顧問的收入主要依賴於經紀業務的交易佣金,或者產品推介與銷售,蘊含的道德風險不言自明。從長遠來看,投資者為優秀、合格的投資顧問服務付費,才能與自身的投資顧問實現真正的利益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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