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的安徽“銅陵藍本”——《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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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的安徽“銅陵藍本”——《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解讀

北極星固廢網訊:《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於2019年12月27日銅陵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經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實施,將對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規範化,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有著重要意義。

條例共八章四十四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條例適用於城鎮區域

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鎮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與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怎麼辦?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鎮區域,是指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農村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城鎮化管理的區域。

按照法規配套制度制定的有關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法規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製定出臺《銅陵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生活垃圾的定義與分類標準

條例第三條規定,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主要來源於生活,工業、農業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不屬於條例調整的對象。

生活垃圾分類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一個科學而易為老百姓接受的分類標準,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銅陵市的垃圾分類標準與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 / T19095—2019)一致,將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

考慮到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生活垃圾的分類類別也會有所細化調整,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細化。

建立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共同參與的管理格局

條例完善整體設計,著力構建一整套行之有效、持之以恆的管理機制。一是政府主導。明確規定市、縣(區)政府職責,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規定了主管部門的職責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同時規定了考核和監督檢查制度。二是社會協同。條例特別規定了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鼓勵再生資源、物業管理、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工作,引導生活垃圾分類各環節社會參與。三是屬地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工作,推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的落實。

多措並舉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生活垃圾治理,不僅僅是分類,更重要的在於源頭減量,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

促進源頭減量,政府部門帶頭是前提。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促進源頭減量,經營者減量措施是關鍵。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等落實限制過度包裝,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採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減少垃圾的產生,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在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推廣使用環保布袋、紙袋和可降解購物袋。

促進廚餘垃圾減量,農貿市場減量措施是重點。條例規定要引導與鼓勵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新建、改建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應當同步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置設施;現有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應當逐步建設廚餘垃圾就地處置設施。

明確分類投放要求

為了便於有效督促分類投放,提高分類的參與度和準確性,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段、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怎樣投放?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分別規定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的具體投放要求。針對反映較多的大件垃圾投放問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傢俱、家電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堅持問題導向,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禁止混入其他垃圾制度,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園林綠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重點是明確管理責任人,落實日常監管。通過建立完善的責任人制度,能確保分類投放落實到位,為之後的後續工作奠定基礎。條例第二十三條區分單位、居住區、公共場所等六類不同情況確定相應的管理責任人,並明確其權利義務。

大家關心的城市居住區管理責任人怎樣確定?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約定的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尚未實行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老舊小區,社區公共服務中心為管理責任人。

對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一的場所,雖然日常物業管理也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但責任人單一、明確,從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帶頭做好垃圾分類工作,有利於監管考核的角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機關、企事業單位為本單位辦公或者生產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責任人。

“不分類、不收運,不分類、不處置”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是連接前端分類投放和末端資源化利用的重要環節。針對市民關注的分類投放後又被混裝混運等問題,條例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作了較為全面的規範。一是規定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轉運站點,並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二是嚴格規範收運和轉運行為,明確收運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分類收集、密閉運輸,不得混裝混運。三是規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處置方式。四是建立“不分類、不收運,不分類、不處置”的拒收制度,保障全程分類效果的實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交付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主管部門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主管部門處理。

拒不分類、混裝混運、跑冒滴漏、任性停業等行為將面臨行政處罰

條例壓實垃圾分類各環節的法律責任,規定對未按規定分類投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垃圾運輸車跑冒滴漏,跑一路撒一路;垃圾清運不及時;居民垃圾分類後,運輸企業混裝混運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焦點問題。對此,條例第四十一條專門細化設置對應的處罰規定: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在規定的時間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未實行密閉運輸的;在運輸途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混合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等違反規定的行為都要面臨行政處罰。

企業雖是市場行為,但事關公益,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停業、歇業,違者也要受到行政處罰。

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動作為的作用尤為重要,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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