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經》時代婚禮有什麼講究?又有什麼樣的婚俗?

在上篇帶你瞭解《詩經》時代結婚的流程

當中,我們講了《詩經》時期婚禮當中的六禮是什麼,這篇文章我們就來講一講《詩經》時代的婚禮與婚俗。

婚禮與婚俗

禮與俗可謂關係密切,自先秦至今,禮俗常常連稱。鍾敬文先生在其專著《中國民俗史》即認為“先秦時期禮與俗關係特別密切,以至於禮俗連稱,禮俗無別。”但禮俗雖關係密切,但實在要區分起來,可以認為“偏重於社會上層的、貴族的、系統化的言行規範為禮,而偏重於社會下層的、民眾的、比禮更具有廣泛性質的、屬於約定俗成的言行規範則為俗。


《詩經》時代婚禮有什麼講究?又有什麼樣的婚俗?

禮與俗的關係,還要從各自的定義來看。禮,《說文解字》釋‘‘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古時重祭祀,祭祀當然是莊重的,而禮與祭祀事神有很大關係,後來漸漸引申出今禮之意義。言“禮”“所以事神致福也。”可見,最初的禮與祈神求福有關。劉師培甚至認為:“古代禮制悉該於祭祀之中,舍祭禮外,固無所謂禮制也。”而祭祀事關全體社會成員,並非少數人所具有的特權。

因此,有些禮雖與庶人無關,但作為當時社會所實行的制度規定是不會將庶人排除在外的,而且,統治階級所提倡的許多思想觀念對庶人也同樣有約束力。俗,《說文解字》釋“習也。”明《洪武正韻》解釋為:“習也。上所化曰風,下所習曰俗。”班固《漢書地理志》則說:“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剛柔緩急,音聲不同,系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捨,動靜亡常,隨君上之情慾,故謂之俗。”可以看出,與禮不同,俗明顯的與下層民眾有著密切聯繫,因地方“音聲”、“水土”不同而不同。但也應注意到,這種俗需順應“君上之情慾”,也就是禮。總之,禮雖為貴族之制度,但必然對庶人有約束力;俗對象雖為民眾,但仍需順應禮制,是與禮俗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繫。

先秦時代婚禮與婚俗的問題,前人多有論述。如前文所引,鍾敬文先生即認為先秦禮俗無別。陳鵬則以為不然:“漢初叔孫通制禮,國家制度,一切用秦,而朝廷嫁娶之儀,仍略準儀禮舊文,第非六禮具備。至民間婚嫁,仍多各沿舊俗,初無定製可循。嗣以地方長吏,偶加教導,民間始略知婚禮。”即陳鵬認為,漢代之前民間是隻有婚俗不知婚禮的。

我以為應辯證看待婚俗和婚禮的關係。其一,婚俗和婚禮是有差別的周代社會等級森嚴,而禮的用意就在於表示等級制度。如孫作雲《詩經與周代社會研究》即言:“禮的用意,即在於表示等級制度:其中包括種種規則、典禮儀式、以及表示身份的輿服、旌旗、宮室、器用。”既然禮是為了區別等級,是以上層之婚禮與下層之婚俗必應不同。

其二,婚俗和婚禮也應密切聯繫的。無論認為俗源於禮還是禮源於俗,正如上文所論禮與俗的關係一樣,禮與俗的關係必是非常密切的。


《詩經》時代婚禮有什麼講究?又有什麼樣的婚俗?

其三,社會大變革的背景決定了《詩經》時代婚禮婚俗關係的複雜。春秋戰國是社會大變革時期,制度趨於崩潰,“禮崩樂壞”的現象屢見不鮮。據《論語》所載,春秋末年魯大夫季孫氏逾禮用周天子之“八份”,代魯君祭祀封內山川即“旅於泰山”以及魯三家大夫“以《雍》徹”,皆可見春秋末年時禮儀之無法維持。而《詩經》產生在西周初至春秋中期這段時期,禮崩樂壞,並非一日而激,此時期的婚姻禮俗關係應該是較其他時期更復雜。

其四,具體生活中,婚禮與婚俗的關係應更為複雜。《尚書大傳》:“男女不以禮交者其刑宮。”宮刑可謂嚴厲之極致,其具體實行情況卻未曾見諸史料。《禮記曲禮》說:“禮從宜,使從俗。”即禮儀要順從時宜,出使要順從別國的風俗。”還規定:“君子行禮,不求變俗。祭祀之禮,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守其法而審行之。”即君子居住在別國,行禮時要謹守當地的禮俗,不能有違當地風俗。可見,實際生活中是要懂得變通,注意禮與俗的協調一致。總之,《詩經》時代之婚禮婚俗雖不同卻密切聯繫。

“婚禮不用樂不賀”

周代“婚禮不用樂不賀”的婚姻禮俗觀念對本文的研究至關重要,但學術界歷來對此問題爭議比較大,作者於此做一辨析,力圖對當時婚禮觀念有更清晰的認識。此部分,將“婚禮不用樂不賀”分而言之,先說“婚禮不用樂”,再說“婚禮不賀”。

關於婚禮不用樂的問題,前人已多有論證。陳戍國《說〈關雎〉》篇,舉十六證定隋之前婚禮皆不用樂。其舉先秦之“三禮”、《易經》、《詩經》、《春秋》三《傳》、《尚書》、《國語》、《戰國策》等皆無婚娶用樂之禮制或史實,可謂擲地有聲,詳述見原文。而陳鵬先生認為:“按諸史實,歷朝婚禮類多舉樂。”陳鵬先生所舉之證為三,其一為:《晉書卷二十一志第十一禮下》:“昇平八年,臺符問‘迎皇后大駕應作鼓吹不”。博士胡訥議:臨軒《儀注》闕,無施安鼓吹處所,又無舉麾鳴鐘之條。’太常王彪之以為:婚禮不樂。鼓吹亦樂之總名。《儀注》所以無者,依婚禮。今宜備設而不作。’時用此議。”王彪之的話為理解婚姻禮俗用樂與否的關鍵。王彪之說的話的大意為:婚禮不舉樂,“鼓吹”也是樂器,應該將鼓吹樂器擺設在現場,但不需演奏。


《詩經》時代婚禮有什麼講究?又有什麼樣的婚俗?

陳先生於此例後定論:“蓋不舉樂,禮也。舉樂,俗也。禮與俗不相容,故彪之議設而不作,以折衷之。”陳先生所言不妥,《晉書》中只提及婚禮不樂,而隻字未提婚俗是否舉樂,是以此例不足證當時之婚俗是否作樂。餘二例相類,亦不妥。且查《詩經》諸多描寫親迎場面較為詳細之篇章,亦不曾見有婚禮婚俗有用樂的。只《關雎》一篇,仍有學者以為詩中所言“鐘鼓”、“琴瑟”為婚禮親迎舉樂的明證。筆者於此試做一考辨。

學界對於《關雎》主旨的認識,是一個變化的過程。自《毛詩序》提出盛讚“后妃之德”的主旨後,漢至宋多皆沿用此說,宋代又進一步將“君子”、“淑女”分別實以文王、太她,如朱熹《詩集傳》就說“君子,則指文王也。”又言:“周之文王生又聖德,又得聖女娘氏以為之配。宮中之人,於其始至,見其有幽閒貞靜之德,故作是詩”。至近代始有新說提出,學者多主張《關雎》為戀愛詩、賀婚詩、求賢詩,其中戀愛一說影響最大,而又往往認為最後兩句寫的是戀愛中男子在想象中迎娶女子的場景。代表者如:鄭振鐸先生在《中國俗文學史》中說:“《關雎》裡有‘琴瑟友之’,‘鐘鼓樂之’,明是結婚時的歌曲。”餘冠英先生將此兩句今譯為彈琴瑟迎她過來”,“娶她來鐘鼓喧喧”。又有程俊英、蔣見元先生提出:“這位君子愛上了哪位菜菩菜的女子,卻又‘求之不得’,只能將戀愛與結婚的願望寄託在想象中。

觀此可知,程俊英先生雖認為《關雎》中琴瑟鐘鼓為描寫婚禮親迎場面,筆者則以為此處所寫為男子想象婚後和諧的夫妻生活,與親迎無關。是以《關雎》不足以證婚禮舉樂與否。綜上所述,婚禮婚俗不用樂。

接下來說說“婚禮不賀”。據《禮記郊特牲》載:“昏禮不賀,人之序也。”其意為:因婚禮意味著父子的代謝,即自己將作父親,而父親將老去,將來自己的兒子又將代替自己,所以人們不忍心慶賀。然查《禮記曲禮》:“故曰月以告君,齊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以厚其別也。……賀娶妻者曰:‘某子使某,聞子有客,使某羞。’”其言宴請“鄉黨僚友”,其引“賀娶妻者”所說之話,似與上所引《禮記郊特牲》相俘。據楊天宇先生認為此處並無不通。楊先生的理解是,賀者拿著一壺酒,十條幹肉祝賀娶妻的人時,正是因為有禮制規定婚禮不賀,所以只委婉的稱“聞子有客”,不提賀婚字眼。即生活中仍然賀婚,只是低調一些。所以還是將婚期告知國君鬼神,也置辦酒席宴請地方上的同事朋友。是以,雖禮制規定婚禮不賀,但事實上人們是慶賀的,只是表面上不提“賀婚”二字。且《詩經》中確有賀婚詩《周南穆木》、《周南桃夭》、《唐風網繆》三首,一賀新郎,一賀新娘,一賀新婚。有賀貴族之婚如《周南穋木》、有賀平民之婚如《周南桃夭》、《唐風綢繆》。此外,《左傳昭公三年》:“

秋七月,鄭罕虎如晉,賀夫人。”即春秋中後期(公元前年),鄭國的罕虎到晉國,祝賀晉平公新娶的齊國女子。明證也。


《詩經》時代婚禮有什麼講究?又有什麼樣的婚俗?

總之,周代婚禮儀式繁雜,有“九十其儀”之說法。婚禮儘管莊重,卻因當時所看重的是婚禮對於宗族後世延綿以及鞏固宗法制度的作用,並不追求謬鼓喧天以及賓朋熱鬧慶賀的迎親場面。是以周代的婚禮婚俗不舉樂,但低調祝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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