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案啟示錄:法律有哪些漏洞?收養法該修改了!刑法也該修改了!

前言

近日,鮑毓明連續向媒體曝光了9段手機視頻,其中包括微信紅包轉賬、“拍婚紗照”、“等你畢業”等親密內容。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懷疑整個事情的真相!鮑案大有反轉之勢!

對於這個案子的走向,我一直保持一個非常謹慎的態度:本案是否構成強姦罪最終的拍板權是法院,即便專案組認為構成強姦,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起訴還不見得必然有罪,還是那句話:未經法院判決確認有罪的人都不是罪犯!

當然,罪名是否成立並不影響我對鮑毓明在整個事件中扮演的角色的看法,我認為鮑毓明不一定能構成強姦罪並非我懷疑鮑毓明性侵女孩的事實,而在於警方舉證上的困難!

這就好比美國著名的世紀審判:辛普森殺妻案,當時這個案件也在美國引起了轟動,也引發了全民的討論,絕大部分人都相信確實是辛普森殺害了他的妻子,但是大部分人也都認可法院的無罪判決!

因為警方在辦理這起案件中確實出了許多紕漏,很多程序也確實違法了,從程序正義的角度而言,法院因為證據問題導致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而判決辛普森無罪是令人心服口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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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也是如此,雖然從各個方面的判斷,我都認為鮑毓明確實利用了小女孩的未成年特性對其實施了有預謀的性侵,但是從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鮑毓明也確實很有可能強姦罪不成立。

不得不說,鮑毓明身為熟悉法律的人士,且專門研究了幼女的性犯罪問題,他深諳有罪和無罪的區別。可以說,他保存的所有證據都是經過他精心設計過的!這個案子確實讓辦案警察非常的頭大,很多時候,辦案警察在面對這類案件時會有種深深的無力感——明知對方犯罪了,但在證據上就是拿對方沒有辦法!

香港警方在90年代面對香港黑幫的犯罪活動時,也是苦於沒有證據去對那些黑幫大佬們進行定罪,所以警方才不惜一切代價向黑幫輸出了大量的臥底,用於蒐集各方面的證據。最後正是靠著大膽的臥底計劃,香港警方終於成功的將多名黑幫大佬繩之以法,但與此同時,警方也付出了大量臥底人員犧牲的巨大代價。由此可見,警察要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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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話扯遠了,本文擬探討的其實不是證據問題,而是透過鮑案反思我國法律的漏洞,我認為本案無論最終的結果如何——鮑是否構成強姦罪,相關法律是必須要予以修訂的!

❶ 收養法的法律漏洞

首先,可以被收養的主體和可以送樣的主體都存在一個漏洞,即允許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未滿14週歲子女可以被收養,也允許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將其孩子送養。

這個規定不合理在哪?不管你承不承認,重男輕女在我國很多地區依然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在重男輕女的家庭裡,很多家庭是一門心思要生男孩,生了女孩又不願意養怎麼辦?很多人的做法就是賣掉!

由於這種現象很普遍,為了制止親生父母賣掉自己的女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聯聯合發佈的《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出賣不滿十四周歲子女,情節惡劣的,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以及出賣撿拾的,均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由於收養法允許“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將其孩子送養”,親生父母完全可以利用這個漏洞變相的實現“出賣自己親生子女”謀取利益。

同時,由於該條的存在,也為那些戀童癖的人創造了交易空間,戀童癖的人完全可以通過開出豐厚報酬的方式誘惑條件困難的父母出賣自己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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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其實,對於戀童癖的人而言,這種相差四十週歲的年齡差有什麼實質性的障礙嗎?本案中的鮑毓明現年48歲,他再過上5年就不是戀童癖了?這個性取向會因為年齡變大而改變嗎?

再說了,即便現在48歲,他也可以完全合法的收養一名8歲的女童,然後通過他對女童的洗腦和控制,又可以將女童變成自己的性奴,從操作層面上而言並不存在任何的難度。

因此,收養法第九條應當予以廢除,無配偶的男性應直接禁止收養異性,徹底杜絕戀童癖通過鑽法律漏洞的方式變相的購買性奴。

❷ 刑法的法律漏洞

刑法規定,未滿14週歲的為幼女,行為人只有和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行為時不考慮“幼女是否同意”因素,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只要徵得其同意,行為人與其發生性行為即不構成強姦。

立法專家還是過於高估了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女性對於自己性權利的判斷能力了,實際上,一個剛滿14週歲的女孩也就是個初中生,剛念初中的小女孩對於性有多強的認識和判斷能力?

我們很難想象,一個女孩在未滿14週歲的時候,對性完全不懂,而一過完14週歲的生日就對性知識豁然開朗了?難道女孩在14週歲以後有專門為其提供性方面的教育嗎?

美國在強姦罪上將受害人劃分為三個級別,分別為:12週歲以下、12週歲到16週歲、16週歲到21週歲。也就是說,只有滿21週歲的女性才具有完全的性判斷能力和自主權,此前都默認女性處於不成熟的狀態!因此,對於12週歲以下的女性有性行為的按一級強姦處罰,最高可判死刑(如有),對於12週歲到16週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的按二級強姦處罰。這兩個年齡段都不管女性同不同意。而對16週歲到21週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開始考慮一定的強迫因素了,但是,如果男性的年齡明顯大於女性則依然要考慮其是否處於優勢地位或支配地位。

因此,在美國,類似於養父和老師這樣的特殊身份,一旦以該身份和未滿21週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即便女性是同意的,也視為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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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曾經很轟動的張木易和張千巽的“動人愛情故事”在美國人眼裡其實就是一個變態的戀童癖的邪惡養成計劃,一個8歲的女童能懂什麼是愛情嗎?只是一個被操控的感情木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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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養成的愛情,其實就是大人充分利用年齡的優勢和地位的不對等,對女孩進行反覆的洗腦,造成女孩是“自願的”假象!

其實,不要說“愛情”了,只要別有用心的從小就對其進行洗腦,又有什麼是辦不到的?《赤裸特工》裡面拐走的小女孩從小就被放在一個集中訓練營裡,進行洗腦和訓練,長大了就成為冷血的殺手!這是因為那些女孩天性殘忍,註定就是殺手嗎?當然不是,後天的環境決定了一個人變成什麼樣子,這個環境越是封閉,越是讓其無法選擇,其成長的方向就越是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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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鮑案中,很多人開始站在鮑的立場為鮑說話,批評這個女孩愛慕虛榮,性格怪異,鮑是因為甩不掉她才會報警。批評的人完全沒有站在一個14歲女孩的角度上去考慮問題。

如果將這個女孩置於另一個有正常父母照料下的家庭,父母對她關愛有加,能夠為其遮風擋雨,她現在依然有可能是一個純真善良的女孩。可是,她的人生在遇到鮑後就完全改變了,她的14歲到18歲的這段經歷,換成任何一個正常同齡女孩都難以想象!經歷過了這麼多,她早就不是一張白紙了,她現在性格乖戾也好,愛慕虛榮也罷,這一切又是誰給調教出來的呢?

顯然,我國對於未成年女性的性權利的保護年齡的設置還是過低了,我建議最好放寬到18週歲,再不濟也得放寬到16週歲,這裡面有一個基本的邏輯:既然我國的刑法認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用對八種犯罪負刑事責任,也就是承認不滿16週歲的人認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法律只要求不滿16週歲的人懂得控制自己不要殺人、不要販毒、不要強姦、不要搶劫……就可以了,那麼又憑什麼要求一個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能夠對自己的性權利認識的如此清楚呢?

既然知道不滿16週歲的人認識能力有限,那認識有限的範圍就應當也包括性權利與性行為,所以法律應繼續對其提供保護。

而對於戀童癖的人而言,一個已滿16週歲的身體恰好也對其不那麼具有吸引力了,在生理上也正好可以將戀童癖的潛在犯罪目標錯開。可謂是一舉兩得。

結語

很多人關注本案到底能否對鮑毓明定罪,或者女孩到底是不是受害者,又或者全案的真相到底是什麼!

其實,實現一起個案的正義固然重要,但是我們更需要透過這起個案看到背後隱藏的問題,這些問題不予解決,即便對鮑某某定罪成功,還有很多無數個藏在黑暗中將目光盯在手無縛雞之力的女童的郭某某、徐某某等戀童癖,他們有可能實施的犯罪行為更令人毛骨悚然,至少暫時沒有被媒體曝光出來而已!

我們無法通過精確的大數據得知現在到底有多少這樣心理變態的戀童癖,但是我們通過每年有大量觀看兒童色情視頻以及類似於N間房的點擊率就可以推理出這樣的潛在人群絕非少數!也正是基於此,我們必須健全法律,儘量在法律上少一些可鑽的漏洞,以杜絕對兒童的性犯罪問題。

弗洛伊德說過:“一個人的童年將影響到他的一生!而一個幸福的童年,必將迎來一個幸福的人生! ”同理,如果一個人的童年就遭受了性侵的陰影,她的人生就幾乎遭到了毀滅式的打擊,童年的陰影是很難走出來的。有鑑於此,法律應該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於性更應做延長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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