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成員的基本權利一戶一宅

宅基地是農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一直以來,是按照“集體所有、按需分配、一戶一宅、無償取得、長期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的,在保障農民安居樂業、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在先前,宅基地是嚴格限制在農戶自家建造住宅使用的,相與轉讓贈與、在宅基地上搞建設幹其他事都是不被允許的。

但隨著農民進城的不斷增多,以及農戶因房屋繼承等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越來越多,同時又有很多新分戶農民因村內空閒土地已經用完而分不到宅基地,宅基地轉讓、改作小型加工廠等都陸續被允許,但這都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比如宅基地轉讓只能在同村村民之間,改作小型加工廠不能對周圍鄰居形成影響,等等。

從去年開始,國家大力倡導宅基地“三權分置”,也就是落實宅基地的集體所有權,保障農戶宅基地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進一步放活農戶宅基地集體所有權。在此原則下,農民宅基地的自主權利進一步擴大,比如說可以長期對外來人出租、可以開發用來發展餐飲、住宿等等。

前段時間,農業農村部專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提出宅基地審批權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下放到鄉鎮政府,並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的制度機制;鼓勵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鼓勵農民自主或合作開發經營。農民宅基地權利增多,審批鬆動更容易了?這3點仍是紅線,“三個嚴禁”誰也不能碰。那就是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宅基地買賣和一戶多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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