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抵押給別人了,別人有沒有權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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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受時間限制和合法的手續限制,其抵押期滿後,受抵押人是可以通過相關程序進行處理。比如:購房人買房時,只付了首付,需要銀行貸款,那麼,其購買的房產就抵押給了銀行,如果購房人到期未償還銀行,那麼,銀行可以通過拍賣等手段賣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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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時籤合同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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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的講:不可以!原因如下:

房子屬於不動產,不動產所有權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即物權變動以不動產權變更登記為準。賣房子是一種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有權處分的前提是處分人合法享有處分權,也就是擁有對房子本身的所有權。房屋所有人基於各種原因將房產抵押,而抵押權人享有的是抵押物權是對債權的一種擔保,屬於他物權。擔保權人僅在債權期限屆滿後有權在訴訟中或在其他訴訟中主張對抵押房產拍賣或變賣的價值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故房屋抵押權人在任何時候都無權處分抵押的房產。

簡易來看:

抵押物權≠房屋所有權。

抵押權人≠房租所有人。

抵押權的本質是對債權擔保的他物權。

抵押權人享有權益是對抵押物拍賣或變價的優先受償權,不能直接處分(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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