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幼女、強姦未成年少女和強姦婦女的法律認定的區別

編者語:近期,某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成了網絡熱議,大家都非常關注案件的發展,我想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是上市公司高管,應該屬於我們眼中“文化人”,或者說是知識分子,並且其竟然也是律師,屬於一個懂法的人;二是本案的受害人屬於未成年人,據其自己說,第一次被性侵的時候剛滿14週歲,這個時間點,如果沒有學過法律,我們還真的不信;三是兩人的關係讓人氣憤。當然案件的辦理還在進行中,我們只有相信司法機關。

強姦幼女、強姦未成年少女和強姦婦女的法律認定的區別

明確一下本文所知幼女為14週歲以下(不包含14週歲)未成年少女為14週歲到18週歲(包含14週歲,不包含18週歲),婦女為年滿18週歲的女子,下面對三種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強姦婦女的法律認定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構成要件進行分析,證明構成強姦罪(既遂),我們需要證明以下內容:

1、 行為人為年滿14週歲的男子,無精神病;

2、 行為人有使女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強制手段;

3、 行為人和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

4、 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認識,換句話說也就是具有犯罪故意。

強姦幼女、強姦未成年少女和強姦婦女的法律認定的區別

上述是強姦罪一般的法律認定,其中第2、第4為認定中重難點。

強姦幼女的法律認定

幼女是法律概念,年齡是唯一的標準。不滿14週歲就是幼女,而不論其發育是否成熟

因為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性行為的後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因此,無論行為人採取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願意,只要與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自主決定權,成立強姦罪。

一句話:只要與幼女發生了性關係,只要認識到對方是(直接故意)或者可能是(間接故意)幼女就認定為強姦罪,而不問事情的發展過程。

本罪辯護的重點是:是否具有間接故意。


強姦幼女、強姦未成年少女和強姦婦女的法律認定的區別

《性侵害意見》專門規定:

(1)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2)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上述規定堵塞“明知”漏洞,對12歲以下幼女實行特殊保護,但是對於12-14週歲幼女,還有一定的“明知”要求。

強姦未成年少女的難點

對年滿14不滿18週歲的女子的強姦罪的認定一方面要嚴格按照法律標準去認定,另一方面也要結合未成年少女的特點去認定,尤其是具有監管。

強姦幼女、強姦未成年少女和強姦婦女的法律認定的區別

《性侵害意見》: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該司法意見是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經驗的總結,是對“其他手段”的解釋和補充,有很多學者認為刑法中應當增加濫用信用地位型強姦罪,以使這個司法意見上升到法律的角度,以使其更有威懾力。

結語及其分析

現在某高管及其親屬都出來自己與被害人澄清“兩人並不是養父女關係”,大家現在明白了吧,這就是學過法律的人的厲害之處,試圖規避這種利用優勢地位的認定。

此外,在報道中行為人說有被害人發育比較成熟的言辭,這個也是在為後期自己並不知道其多少歲做準備。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的意見是:

強姦幼女、強姦未成年少女和強姦婦女的法律認定的區別

第一、 濫用信用地位不能只看形式上的“養父女關係”,要對信用地位進行實質認定,要看兩人年齡、知識、閱歷等差距,綜合判斷是否具有這種優勢地位;

第二、 對懂法之人濫用法律之名為自己辯解要進行充分的反駁和考量;

第三、 本案證據還會形成一對一的證據,需要綜合全案情況進行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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