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邀约去钓鱼 ,溺亡责任谁承担?

酷暑难耐的夏日,同学们都喜欢到河流、水库、山塘等地游泳、钓鱼,但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救意识往往是导致未成年人溺亡的重要原因。近日,贵定县法院在审理一宗三少年相互邀约钓鱼,其中一人因下河捡鱼竿导致其溺亡的案件中,原告夫妇将溺亡者同伴罗某一家和宋某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家被告承担其子溺亡后的一系列赔偿。

事情还得从2019年初夏时节说起。原告张某之子小张与小宋和小罗是小学同学,2019年7月暑假期间,三人通过QQ相互邀约去河边钓鱼。恰逢雨季,混浊的河流更是钓鱼的好时机。达成共识后,三人兴高采烈的拿着鱼竿奔向河边。在钓鱼过程中,因小罗的两根鱼竿不慎落水,于是小宋和小罗二人先跳入河中捡鱼竿,不谙水性的小张见状也跟着下河捡鱼竿。三人见鱼竿无法捡回后,便回游向岸边。此时河水突然上涨,小宋和小罗先游回岸上,小张因不会游泳就站在河中,向同伴呼救。小罗见此情形,便让小宋在岸边向人求救,路人花某到出事地点看见小张被河水冲向下游,遂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找来渔船,并用渔网打捞,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小张被民警找到,不幸的是小张已经溺亡。原告在儿子小张死亡后,出资2000元购买了墓地进行安葬。安葬完死者小张后,原告遂向贵定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罗某和宋某两家向原告支付死者小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

相互邀约去钓鱼 ,溺亡责任谁承担?


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被告小宋和小罗与死者均系未成年人,都是法律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暑假期间相互邀约去钓鱼,其目的是增进同学之间的感情,同时也是为了减轻学习压力。作为未成年相互邀约参加与其行为能力、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之间对其他人有照顾和帮助的法定义务,相反,在死者将要被水冲走之时,小罗就叫小宋去喊人救援,小宋也确实叫人来到现场救援,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小宋和小罗有侵权行为,因此,小宋和小罗的行为与小张之死的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应认定为意外事件。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相互邀约去钓鱼 ,溺亡责任谁承担?


法官提醒:近年来,出现过不少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自然河流的溺亡事故,而近期疫情逐渐好转,气温逐渐变暖,提醒大家疫情尚未结束,大家最好待在家里抗“疫”至疫情结束,即使外出游玩也一定要珍惜宝贵的生命,特别是家长对未成年人要切实尽到监护义务,不能让未成年人随便下河游泳,学校也要加强宣传引导,不要再出现类似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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