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邑公檢法聯合發佈通告

臨邑公檢法聯合發佈通告

關於督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的

通 告

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拒執違法犯罪行為,營造誠信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發佈如下通告: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國家法律的權威,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履行,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二、臨邑縣人民法院已立案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必須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前主動向債權人或者自覺到執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此期間履行全部義務的,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已經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對到期未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的,法院將採取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限制貸款、限制不動產交易、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補貼、限制任職資格、限制出入境等聯合信用懲戒措施,對其失信行為,將按照法律規定將其發佈為失信被執行人,並通過媒體予以公開曝光。

三、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人民法院和公安局聯合制定《關於建立執行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行蹤信息進行查控、反饋;對於暴力抗拒執行、衝擊執行現場、毀壞執行裝備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分別按照阻礙執行職務行為和妨害公務罪追究責任;對被執行人或其親屬為逃避或者干擾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捏造事實報警的,及時排除干擾,對干擾執行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四、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罰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堅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五、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是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兩委”成員的,人民法院除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外,還將通報至相關主管單位、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督促執行。

歡迎執行案件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執行案件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下落。對於舉報人信息,將嚴格予以保密。三部門在此嚴厲督促:所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不要心存僥倖、逃避執行,人民法院將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同時,會同相關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信用懲戒,進一步加大失信成本,使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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