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中經常弄錯的福利費列支範圍!

福利費列支範圍。福利費,是每一個財務人員都不會陌生的,但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卻總是因為無法清除準確地確認福利費的列支範圍而導致錯誤。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一些單位把一些不太好處理的支出都計入了福利費項目,其實對於福利費支出是有具體規定的,只有符合規定的支出才可以在規定的比例內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費用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開支範圍:

  1、退休職工的費用;
  2、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
  3、職工勞動保護費;
  4、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的補助;
  5、職工的學習費;
  6、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等。
  國稅函〔2009〕3號文件所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包括的範圍,與我們通常所說“企業職工福利”相比大大縮小,如企業發給員工的“年貨”、“過節費”、節假日物資及組織員工旅遊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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