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第一巷”裡的房子遭強拆,法院認定政府強拆違法但無需賠禮道歉,當事人及區政府均上訴到省高院

補償問題沒有談攏,凌晨時分,600餘平方米房屋被強制拆除。河南開封的張先生不服,將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政府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但駁回了原告“賠禮道歉等請求”,張先生、順河回族區政府均不服,雙方提起上訴。


“開封第一巷”裡的房子遭強拆,法院認定政府強拆違法但無需賠禮道歉,當事人及區政府均上訴到省高院

房屋拆遷前後對比圖

補償問題未談攏 房子凌晨被強拆


張先生是河南省開封市人,今年56歲。4月14日、15日,張先生向華商報記者反映了他遭強拆、補償無著落的辛酸遭遇。

張先生介紹,大約在2000年左右,他從開封市相關部門租賃了開封市順河回族區雙龍巷(號稱“開封第一巷”,相傳宋代趙匡胤、趙光義兄弟倆從小在這裡長大)73號一處面積約650平方米的房屋(連體,有3本產權證),經營酒店和洗浴生意。2001年相關部門進行房改,他花38萬元買下了這套房產並和家人在這裡居住。“房子有合法的產權證,經營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經營期間,張先生又加蓋了鍋爐房、變電房、井房等建築,合計600餘平方米。

2014年,由於城市發展需要,順河區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張先生家的這套房子也在徵收範圍之內。由於雙方一直未就拆遷補償事宜達成協議,拆遷的事一直拖到了2019年1月。張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2019年1月27日(農曆臘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許,家裡突然停電,出門查看時,他發現自家電線被人掐斷。正當他接線時,當地警方將他帶走了解情況,當晚沒有回家。1月28日上午,在警方瞭解情況期間,由於張先生心臟病發作,被送往醫院救治。從醫院出來後,張先生髮現,自家的房屋已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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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後的現場

“開封第一巷”裡的房子遭強拆,法院認定政府強拆違法但無需賠禮道歉,當事人及區政府均上訴到省高院

拆遷後的現場

張先生的兒子小張經歷了自家房子被強拆的一幕,2020年4月14日晚10時,他向華商報記者講述了當時發生的情況。小張介紹,2019年1月28日凌晨(農曆臘月二十三),剛滿16週歲的他突然被外面的嘈雜聲驚醒,緊接著,就聽到房頂巨大的響聲和拍門的聲音。“我當時嚇得光著腳拿起手機就往客廳跑,邊跑邊叫媽媽。”不一會兒,家門被人砸開,小張準備打110報警,電話還沒撥通,一下子進來很多人,有男有女。一些男的搶走了他的手機,抬起他就往外走。“我讓他們別拉我,並對他們說,你們讓我穿上衣服,讓我幹啥我就幹啥。”之後,有人從臥室把他的衣服拿出來叫他穿上,將他抬到了樓下的麵包車裡。“我問他們,我媽呢,他們說我媽在另一輛麵包車上,一會你們就見面了。”

小張說,之後,他被拉到一個院子,院子裡全是人。“我被抬到二樓後,大聲問他們我媽在哪,我們家的房,你們隨便拆,但是千萬不要打我媽媽。”也不知道過了多長時間,天亮後,小張被領到一個房間裡,見到了媽媽。“當時,媽媽頭髮凌亂,渾身泥土,嘴角有血,我抱著媽媽就哭了起來。”媽媽說,她是被他們從樓梯拉下來時摔傷的。“當天中午,他們才讓我和媽媽走。”

小張介紹,從院子出來後,他就發燒了,之後到了醫院打了吊瓶。回家後,發現房子已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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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和兒子

市民依法維權 起訴區政府


張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房子被強制拆除時,家裡的傢俱、物品什麼也沒拿出來。“不僅如此,尚未成年的兒子因此受驚嚇,事發後一直不願再去上學。”張先生說,事發前,兒子性格開朗,學習成績較好,而事發後就像變了一個人,整天待在屋子,不願說話,不願上學。後來,他們請了心理老師,給孩子做了一段時間的心理疏導,孩子才慢慢恢復,勉強答應復學,但學習成績影響很大。

4月14日晚上,正在備戰高考的小張告訴華商報記者,他也想好好學習,但經歷那件事後,每到上課時,他的精神就很難集中起來。“總是不由自己地分神,覺得學習沒意思。”

“和孩子的健康相比,補償都是小事。”張先生說,經過再三考慮,他決定依法維權。2019年3月,張先生將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政府及順河回族區城市管理局起訴到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判令被告恢復被拆房屋原狀,返還屋內財物;判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認定政府強拆行為違法


2019年6月27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被告順河回族區政府稱,被告沒有作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原告位於雙龍巷73號的房屋在未取得任何申批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將原房本登記的磚木結構改變為磚混結構,並加蓋二層違章建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上述房屋均為違章建築,順河回族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違法建築予以拆除。因此,本案中,順河回族區人民政府不是適格的被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庭審期間,順河回族區政府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送達回證作為證據。順河回族區城管區辯稱,該局沒有作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根據相關規定,順河回族區城管局也沒有相應職權,被告主體不適格,原告起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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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開封市中院審理認為,原告在開封市雙龍巷73號擁有房屋,並有三個房地產權證,其中兩個證的房屋為磚木結構,一個為磚混結構。原告對部分房屋進行了加蓋,並開辦了酒店。2014年5月,順河回族區政府作出《關於對雙龍巷周邊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被告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

2019年1月25日,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查明:張先生在2006年實施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部分房屋加蓋的違法行為,限三日內自行改正第一層324平方米;限三日內自行拆除所建第二層磚混結構房屋174.8平方米。2019年1月28日,原告的上述房屋被強制拆除。

開封市中院認為,原告的涉案房屋位於順河回族區政府的徵收範圍內,對於房屋徵收過程中發生的房屋被強制拆除行為,首先應推定順河區政府實施了行政強制行為。關於對原告下發的限期拆除處罰決定書,在複議期限、起訴期限均未到期的情況下,該處罰決定書未發生法律效力,故被訴強制行為,仍應視為順河區政府實施房屋徵收的強制行為。因此順河回族區政府應為本案的適格被告。順河回族區城管局既無房屋徵收的法定職權,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施了拆除行為,故原告以順河回族區城管局的起訴依法駁回。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負責徵收工作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順河回族區政府拆除涉案房屋,未履行相關法定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已被列入徵收範圍,不再具有恢復原狀的法律意義和現實可能性;另外,關於返還屋內財物問題,由於被告順河回族區政府在庭審中未明確表示保管了原告的財物,原告也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要求被告返還室內物品沒有事實依據。但物品不能返還,不影響原告請求賠償的權利。由於本案原告去除了賠償室內物品損失的訴訟請求,原告可在證據充分後,另行主張。

關於原告的賠禮道歉請求,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駛職權限制、剝奪人身自由,造成身體傷害、死亡、致人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禮道歉。本案中,原告的賠禮道歉請求不符合上述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8月7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確認被告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不服一審判決 均提起上訴


對於一審判決,張先生及順河回族區政府均表示不服,雙方均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張先生表示,他服從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中的第一項判決,即“確認被告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政府拆除行為違法”,但不服從第二項判決,即“駁回他的其他訴訟請求”,因此提出上訴。張先生稱,一審期間,他向法院提交了屋內物品清單和強拆房屋的現場照片,因此被上訴人實施了上訴人房屋的違法行為,應該推定保管了室內物品,應該判決被上訴人將室內物品返還給上訴人。

“另外,案件對孩子精神、心理造成了巨大傷害,被上訴人應該賠禮道歉”。張先生說,一審宣判後,直至近日,一直沒有人和他提起賠償問題。期間,他曾多次向河南省紀委等部門反映,目前,開封市紀委已就此案成立專案組,正進行調查。4月15日上午,順河回族區政府拆遷辦約他到拆遷辦溝通,最終也沒有結果。

“開封第一巷”裡的房子遭強拆,法院認定政府強拆違法但無需賠禮道歉,當事人及區政府均上訴到省高院

張先生說,之前兒子開朗活潑,案發後變得不愛說話,對什麼都沒興趣

4月15日上午,華商報記者就張先生一案聯繫上了順河回族區政府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稱,張先生一案已由開封市紀委介入調查。15日下午,順河回族區信訪辦相關人員介紹,順河回族區政府對張先生的案子非常重視,本週,主管副區長已幾次與張先生溝通,接下來,他們還會繼續就賠償問題與張先生協商。對此,張先生則稱,區政府相關負責人的確和他聯繫過,但只是勸他不要再反映問題,並沒有提賠償的事。當天上午,開封市紀委負責該案的工作人員告訴華商報記者,該案很複雜,具體案情及進展不便透露。

4月15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該案二審的辦案人員告訴華商報記者,一審宣判後,順河回族區政府、張先生均提出上訴,目前審委會已有意見,正擬文書,二審將很快宣判。


律師說法:遭遇強拆 市民如何依法維權?


政府強拆前要先做好哪些工作,有什麼程序?市民如果遭遇強拆可通過哪些手段(方式)依法維權?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才亮介紹,政府實施強拆,要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程序進行。該案不是執行違法建築的強制執行,所以應該視為是徵收中的強拆,需要政府在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之後,當事人不復議和訴訟的情況下,由區縣人民政府報請當地人民法院審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法院執行強拆或准許政府組織強拆。

王才亮稱,被徵收人如果遭遇強拆,首先要看政府是否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如果是政府組織強拆而又違反上述規定,被徵收人應及時行政複議或起訴,依法維權。如果不是政府強拆,而是其他人強拆,則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強拆者的刑事責任。

王才亮稱,在政府可能會強行推動強拆的情況下,被徵收人要儘量做好自家財產的證據保全工作,避免將來在主張行政賠償時依據不足。當然,政府方面強拆時也要做好證據保全,避免對財產數量與質量的爭議。法院在審查強拆賠償案件時,可以在確認違法之同時一併審理賠償問題。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介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根據上述規定,政府徵收前必須進行公告,且完成補償後,方可要求被徵收人搬遷,如果被徵收拒絕搬遷的,政府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政府本身是不具備強拆權利的。

趙良善稱,如果政府不經上述程序非法拆遷,市民則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上述規定,被強拆人可向上級政府部門進行舉報處分違法強拆人員,也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進行強拆的政府部門進行拆遷補償並賠償損失。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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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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