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強拆但不知道是誰幹的,我該告訴誰?

小李家的房子被拆遷公司強拆了,小李想要維權,拆遷公司卻說是政府讓乾的,那小李應該告誰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徵收決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方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論證、公佈並修改;被徵收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補償;被徵收人拒不搬遷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市、縣級人民政府被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責任主體,而房屋徵收部門具體實施徵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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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已經廢除了行政強拆,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以徵收強拆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職權或職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民事主體並無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

如果真的如拆遷公司所言,他們的拆除行為是政府讓拆的,那麼小李完全可以對政府的違法強拆行為進行訴訟。

但是如果是拆遷公司,自己擅自拆除小李的房屋。也就是說是民事主體自行違法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公安機關履行相應職責;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綜上所述,市、縣級人民政府被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責任主體,而房屋徵收部門具體實施徵收工作。合法的徵收強拆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民事主體沒有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因此,政府授權的強拆在訴訟的時候就可以告政府,如果是民事主體擅自拆除,則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可以報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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