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第一巷”里的房子遭强拆,法院认定政府强拆违法但无需赔礼道歉,当事人及区政府均上诉到省高院

补偿问题没有谈拢,凌晨时分,600余平方米房屋被强制拆除。河南开封的张先生不服,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驳回了原告“赔礼道歉等请求”,张先生、顺河回族区政府均不服,双方提起上诉。


“开封第一巷”里的房子遭强拆,法院认定政府强拆违法但无需赔礼道歉,当事人及区政府均上诉到省高院

房屋拆迁前后对比图

补偿问题未谈拢 房子凌晨被强拆


张先生是河南省开封市人,今年56岁。4月14日、15日,张先生向华商报记者反映了他遭强拆、补偿无着落的辛酸遭遇。

张先生介绍,大约在2000年左右,他从开封市相关部门租赁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双龙巷(号称“开封第一巷”,相传宋代赵匡胤、赵光义兄弟俩从小在这里长大)73号一处面积约650平方米的房屋(连体,有3本产权证),经营酒店和洗浴生意。2001年相关部门进行房改,他花38万元买下了这套房产并和家人在这里居住。“房子有合法的产权证,经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期间,张先生又加盖了锅炉房、变电房、井房等建筑,合计600余平方米。

2014年,由于城市发展需要,顺河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张先生家的这套房子也在征收范围之内。由于双方一直未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拆迁的事一直拖到了2019年1月。张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2019年1月27日(农历腊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时许,家里突然停电,出门查看时,他发现自家电线被人掐断。正当他接线时,当地警方将他带走了解情况,当晚没有回家。1月28日上午,在警方了解情况期间,由于张先生心脏病发作,被送往医院救治。从医院出来后,张先生发现,自家的房屋已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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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的现场

“开封第一巷”里的房子遭强拆,法院认定政府强拆违法但无需赔礼道歉,当事人及区政府均上诉到省高院

拆迁后的现场

张先生的儿子小张经历了自家房子被强拆的一幕,2020年4月14日晚10时,他向华商报记者讲述了当时发生的情况。小张介绍,2019年1月28日凌晨(农历腊月二十三),刚满16周岁的他突然被外面的嘈杂声惊醒,紧接着,就听到房顶巨大的响声和拍门的声音。“我当时吓得光着脚拿起手机就往客厅跑,边跑边叫妈妈。”不一会儿,家门被人砸开,小张准备打110报警,电话还没拨通,一下子进来很多人,有男有女。一些男的抢走了他的手机,抬起他就往外走。“我让他们别拉我,并对他们说,你们让我穿上衣服,让我干啥我就干啥。”之后,有人从卧室把他的衣服拿出来叫他穿上,将他抬到了楼下的面包车里。“我问他们,我妈呢,他们说我妈在另一辆面包车上,一会你们就见面了。”

小张说,之后,他被拉到一个院子,院子里全是人。“我被抬到二楼后,大声问他们我妈在哪,我们家的房,你们随便拆,但是千万不要打我妈妈。”也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天亮后,小张被领到一个房间里,见到了妈妈。“当时,妈妈头发凌乱,浑身泥土,嘴角有血,我抱着妈妈就哭了起来。”妈妈说,她是被他们从楼梯拉下来时摔伤的。“当天中午,他们才让我和妈妈走。”

小张介绍,从院子出来后,他就发烧了,之后到了医院打了吊瓶。回家后,发现房子已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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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和儿子

市民依法维权 起诉区政府


张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房子被强制拆除时,家里的家具、物品什么也没拿出来。“不仅如此,尚未成年的儿子因此受惊吓,事发后一直不愿再去上学。”张先生说,事发前,儿子性格开朗,学习成绩较好,而事发后就像变了一个人,整天待在屋子,不愿说话,不愿上学。后来,他们请了心理老师,给孩子做了一段时间的心理疏导,孩子才慢慢恢复,勉强答应复学,但学习成绩影响很大。

4月14日晚上,正在备战高考的小张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也想好好学习,但经历那件事后,每到上课时,他的精神就很难集中起来。“总是不由自己地分神,觉得学习没意思。”

“和孩子的健康相比,补偿都是小事。”张先生说,经过再三考虑,他决定依法维权。2019年3月,张先生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及顺河回族区城市管理局起诉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恢复被拆房屋原状,返还屋内财物;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定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2019年6月27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顺河回族区政府称,被告没有作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原告位于双龙巷73号的房屋在未取得任何申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原房本登记的砖木结构改变为砖混结构,并加盖二层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上述房屋均为违章建筑,顺河回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因此,本案中,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期间,顺河回族区政府向法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作为证据。顺河回族区城管区辩称,该局没有作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顺河回族区城管局也没有相应职权,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错误。

“开封第一巷”里的房子遭强拆,法院认定政府强拆违法但无需赔礼道歉,当事人及区政府均上诉到省高院

一审判决书

开封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开封市双龙巷73号拥有房屋,并有三个房地产权证,其中两个证的房屋为砖木结构,一个为砖混结构。原告对部分房屋进行了加盖,并开办了酒店。2014年5月,顺河回族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双龙巷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被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

2019年1月25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查明:张先生在2006年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部分房屋加盖的违法行为,限三日内自行改正第一层324平方米;限三日内自行拆除所建第二层砖混结构房屋174.8平方米。2019年1月28日,原告的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

开封市中院认为,原告的涉案房屋位于顺河回族区政府的征收范围内,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首先应推定顺河区政府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关于对原告下发的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书,在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均未到期的情况下,该处罚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被诉强制行为,仍应视为顺河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的强制行为。因此顺河回族区政府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顺河回族区城管局既无房屋征收的法定职权,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拆除行为,故原告以顺河回族区城管局的起诉依法驳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负责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顺河回族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已被列入征收范围,不再具有恢复原状的法律意义和现实可能性;另外,关于返还屋内财物问题,由于被告顺河回族区政府在庭审中未明确表示保管了原告的财物,原告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要求被告返还室内物品没有事实依据。但物品不能返还,不影响原告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于本案原告去除了赔偿室内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关于原告的赔礼道歉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驶职权限制、剥夺人身自由,造成身体伤害、死亡、致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礼道歉。本案中,原告的赔礼道歉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8月7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 均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张先生及顺河回族区政府均表示不服,双方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张先生表示,他服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的第一项判决,即“确认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但不服从第二项判决,即“驳回他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此提出上诉。张先生称,一审期间,他向法院提交了屋内物品清单和强拆房屋的现场照片,因此被上诉人实施了上诉人房屋的违法行为,应该推定保管了室内物品,应该判决被上诉人将室内物品返还给上诉人。

“另外,案件对孩子精神、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被上诉人应该赔礼道歉”。张先生说,一审宣判后,直至近日,一直没有人和他提起赔偿问题。期间,他曾多次向河南省纪委等部门反映,目前,开封市纪委已就此案成立专案组,正进行调查。4月15日上午,顺河回族区政府拆迁办约他到拆迁办沟通,最终也没有结果。

“开封第一巷”里的房子遭强拆,法院认定政府强拆违法但无需赔礼道歉,当事人及区政府均上诉到省高院

张先生说,之前儿子开朗活泼,案发后变得不爱说话,对什么都没兴趣

4月15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就张先生一案联系上了顺河回族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张先生一案已由开封市纪委介入调查。15日下午,顺河回族区信访办相关人员介绍,顺河回族区政府对张先生的案子非常重视,本周,主管副区长已几次与张先生沟通,接下来,他们还会继续就赔偿问题与张先生协商。对此,张先生则称,区政府相关负责人的确和他联系过,但只是劝他不要再反映问题,并没有提赔偿的事。当天上午,开封市纪委负责该案的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该案很复杂,具体案情及进展不便透露。

4月15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该案二审的办案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宣判后,顺河回族区政府、张先生均提出上诉,目前审委会已有意见,正拟文书,二审将很快宣判。


律师说法:遭遇强拆 市民如何依法维权?


政府强拆前要先做好哪些工作,有什么程序?市民如果遭遇强拆可通过哪些手段(方式)依法维权?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才亮介绍,政府实施强拆,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该案不是执行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所以应该视为是征收中的强拆,需要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当事人不复议和诉讼的情况下,由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当地人民法院审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法院执行强拆或准许政府组织强拆。

王才亮称,被征收人如果遭遇强拆,首先要看政府是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果是政府组织强拆而又违反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应及时行政复议或起诉,依法维权。如果不是政府强拆,而是其他人强拆,则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强拆者的刑事责任。

王才亮称,在政府可能会强行推动强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要尽量做好自家财产的证据保全工作,避免将来在主张行政赔偿时依据不足。当然,政府方面强拆时也要做好证据保全,避免对财产数量与质量的争议。法院在审查强拆赔偿案件时,可以在确认违法之同时一并审理赔偿问题。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征收前必须进行公告,且完成补偿后,方可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如果被征收拒绝搬迁的,政府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本身是不具备强拆权利的。

赵良善称,如果政府不经上述程序非法拆迁,市民则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强拆人可向上级政府部门进行举报处分违法强拆人员,也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进行强拆的政府部门进行拆迁补偿并赔偿损失。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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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华商报】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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