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消費令助力個體戶經營發展-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檢察建議推動解除對個體工商戶的限制消費令;羈押必要性審查,為民營企業挽回損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涉疫妨害公務行為作出不起訴決定……4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檢察監督疏通生產經營堵點

【典型案例】在江蘇省某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中,環保部門對一家未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建材經營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1月,法院對該經營部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其負責人盧某列入限制消費名單。當年3月,法院確認該經營部已停產停業,遂以執行完畢為由予以結案,但一直未解除盧某限制消費令。

2020年3月,盧某向檢察機關申訴,其已全部履行停產停業義務,環保手續也已齊全,恢復正常經營,現疫情形勢好轉,準備外出進貨,處理訂單,但因限制消費令仍未解除,導致其無法購買合適的高鐵票、飛機票,影響復工復產。

檢察機關隨即開展調查核實工作,調閱案卷,與盧某某進行線上調查談話,併到該經營部現場實地查看。3月18日,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出對盧某限制消費令予以解除的檢察建議,法院採納於當天將盧某移出限制消費名單。

在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中,檢察機關採取多種形式推進金某合理訴求的解決,最終法院刪除了金某失信信息。

【以案釋法】限制消費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是促使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重要制度。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限制消費、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者對已滿足解除消費限制、刪除失信信息條件時不予及時解除、刪除,將對被執行人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響,損害其合法權益。

在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中,對於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義務,但法院沒有及時依法解除限制消費令的,或被執行人因沒有履行義務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理由具有一定正當性的,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調查核實,查清案件事實。針對確有錯誤的行政非訴執行活動和行政決定,應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保護被執行人特別是當涉案被執行人為民企、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或通過與法院和相關單位溝通,在法律框架內儘可能為個體工商戶和企業提供便利,助力復工復產。

羈押必要性審查為民企挽損

【典型案例】:在上海市閔行區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中,一網絡科技公司的APP軟件只允許註冊用戶上傳一定數據大小的圖片文件,王某某利用“自動切片上傳”程序,將影視劇文件分割成若干圖片,以每分鐘上千次的頻率上傳,實現上傳圖片的自動連續播放,消耗APP服務器寬帶流量。

2月21日,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對王某某批准逮捕。王某某認罪態度好,有誠懇的賠償意願,檢察官積極與其家屬、辯護律師就賠償被害單位損失事宜進行溝通。王某某家屬經盡力籌款,代為賠償部分損失。被害單位對王某某表示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罰;並表示在疫情期間收到退賠的經濟損失,對其復工復產有很大幫助。

4月10日,閔行區檢察院召開羈押必要性審查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在充分聽取辯護律師、被害單位、偵查機關承辦人意見的基礎上,認為王某某認罪悔罪,系偶犯、初犯,家中有年幼子女需要撫養照顧,且已部分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會矛盾,遂向公安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4月13日,王某某被取保候審。

【以案釋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院應當及時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檢察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積極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及時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羈押必要性審查可採取公開聽證的方式進行,實現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有利於化解矛盾,促成諒解,降低影響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依法維護、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以利其生產經營。同時,在司法辦案過程中,對涉民營企業財產損失的案件,都應當通過積極履職全力追贓挽損,把損失和社會危害降到最低。

適用認罪認罰源頭治理糾紛

【典型案例】在江蘇省常州市王某某妨害公務案中,1月29日,王某某一家三口從外地返回常州,未按要求及時向所在社區報告,有外出活動,且拒絕張貼居家隔離告示單。

民警、協警上門後,王某某仍拒不配合,搶奪民警手電筒,扯下民警口罩,並將其左胳膊小臂咬傷,後被民警當場制服。王某某的兒子梁某生用拳頭擊打協警面部、耳部,王某某丈夫梁某洲欲動手時被攔住。

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王某某等3人立案偵查。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考慮到梁某洲被及時控制,梁某生暴力行為較輕微,歸案後認罪悔罪,且即將畢業剛獲得工作,王某某認罪態度較差等不同情形,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3人分別作出不作為犯罪處理、取保候審、以刑事追訴處理。公安機關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

移送審查起訴期間,王某某認罪認罰。3月13日,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貴州省平塘縣張某發、張某華涉嫌妨害公務案與上述案例類似,在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公開宣告,對兩人進行了訓誡教育。

【以案釋法】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相關人員都應當嚴格遵守防控措施,服從政府人員、公安民警依法管理,發生糾紛、衝突時,要依法、合理表達訴求,而不能訴諸暴力。

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既要依法從嚴懲治暴力抗拒、嚴重破壞防疫秩序的犯罪行為,有效維護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優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處罰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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