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廣信區政府“一地二賣”追蹤:未作賠償再引訴訟

此前報道:

工作失誤致“一地二賣” 上饒縣政府被起訴

2018年7月13日,本報刊發《“一地二賣”引發民告官案》一文,報道上饒市廣信區(原上饒縣)政府將一塊已經辦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在未收回使用權的情況下,包含在56.96畝土地中拍賣出讓,由此引發民告官一事。法院判決,上饒市廣信區政府(原上饒縣政府)行政行為違法,但張先生家被拍出的土地仍被開發商辦證並使用,為此他又以開發商侵權為由提起訴訟。

4月15日下午,在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原告和被告雙方代理律師就一起土地排除妨害案展開辯論,爭論的焦點是上饒億豪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豪實業)取得土地並建設是否侵犯原告權利,被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並建設是否屬於善意取得。

起因要從2017年說起,當年12月6日,上饒縣國土資源局發佈一則地塊出讓公告,該地塊56.96畝,用途為商業、居住用地,出讓年限為商業40年,居住70年,起始價為8700萬元。該地塊最終由億豪實業以1.126億元競拍取得。

這一拍賣讓廣信區旭日街道橋下村的張先生感到不解,因為他家一塊422平方米、辦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包含在這56.96畝土地中,可政府在拍賣前並未對上述住宅用地補償收回。

與此同時,億豪實業陸續開發上述地塊,張先生的土地被包括在億豪實業拍下的土地中重新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今年1月15日,張先生到廣信區人民法院起訴億豪實業,理由是“被告在原告的地塊周圍建起了多幢高樓,均未按《江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導則》的標準留足房屋間距,也沒有留足通道,被告甚至在原告地塊西邊興建的一幢高樓還佔用了原告的部分土地。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權益,被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另外,被告長期在原告的地塊堆放建築材料、垃圾,侵害了原告的權益,應當立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出讓土地行為被判違法

庭審中,億豪實業主張其依法公開掛牌出讓取得涉案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作為善於取得土地的權利人,土地使用行為並未侵犯原告土地權利。

張先生則認為,此前法院判決已生效,廣信區政府的行政行為違法,但勝訴並未改變土地被佔用的事實,被告明知原告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且廣信區政府在未徵收補償土地就出讓行政行為違法的前提下,重新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使用土地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

上饒市中院於2019年4月4日作出的行政判決書顯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74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上饒縣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原告張先生的土地使用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情況下,直接以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並下發抄告單的形式批准同意上饒縣國土資源局將原告擁有使用權的422平方米國有土地納入位於東昇北路以東、億豪星城以北的56.96畝土地(地塊編號DEB2017020)出讓的行政行為違法。

上饒市中院認為,對於原告張先生包含在其中的422平方米土地,被告上饒縣人民政府及上饒縣國土資源局應該依法依規先行收回原告張先生的該土地使用權,並給予適當的賠償。

雙方曾協商但存分歧

如今,距離土地被拍賣已經過去了兩年多。張先生的家人告訴記者,和億豪星城二期項目快速推進相反,他們起訴當地政府後,當地政府未主動賠償他家被拍賣的地塊。而法院宣判後,此前雙方曾達成一致再次評估該地塊,最終也不了了之。

據瞭解,此前上饒市廣信區自然資源局(原上饒縣國土局)組織旭日街道辦等單位與張先生一家協商處理上述事項,給出的方案是,“按照城區一類地類評估價即2250元/平方米補償。

但這一補償標準在張先生看來太低了,因為他家的這塊地在2014年辦理土地抵押貸款時,評估機構給出的單位面積地價為8910元/平方米。

對於張先生的土地在未被註銷的情況下被億豪實業拍下的土地中重新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否違規?新法制報記者曾採訪上饒市廣信區自然資源局,該局法規處的工作人員表示,相關賠償事宜仍在進行中,下一步準備啟動地塊評估程序,參照出讓地塊容積率進行評估,得出評估價後雙方再重新協商確定賠償金額,相關工作還在進行中。

日前,張先生訴億豪實業侵權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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