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結局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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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結果


婚生小孩的姓名恢復為鄒玲玲。


法官說法


岳陽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曹維


法條釋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的姓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來源:“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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