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婚前買房子,婚後共同還款,過分嗎?

YMH乘風破浪


在實踐當中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款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

如果雙方對這個事情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都能夠奔著共同創造更好的生活這個方向去努力,一般沒有什麼爭議。

也許這裡邊需要注意的一個事情是,這個名字登記在誰名下的一個問題。因為它不但涉及到雙方的一個觀念問題,也是起到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

也就是如果雙方日後離婚的話,這個房子的歸屬到底是誰?

這裡邊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雙方在談戀愛的時候是共同出錢是以結婚為目的買的,這個房子在實踐當中一般法院認定為共同財產。

如果是一方單獨出資購買的,並沒有是以結婚的目的購買的。那麼在實踐中,這種一般法院會認為是單方的房子。但是婚後共同還貸的增值這部分,另外一方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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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紅嬌律師


從法律上來說,女方要求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款,如果首付全部是男方出資,且房本上只寫了男方名字,則房子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未來離婚涉及房屋分割,女方還款的部分視為借款,男方只用把這部分款和增值部分支付女方,如果寫的是雙方名字,那麼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曲衍橋


在我們評斷一種行為是否屬於“過分”範疇之前,我們需要對“過分”一詞有個最基本的共識才能展開討論。

過分一般是指說話、做事超過一定的程度或限度。

買房屬於做事範疇,我們下面來看提問者關於買房中做事的程度或限度是否有超出正常標準的舉動。

那麼我們先來定義買房的正常標準和行為,個人理解買房的正常標準是:誰買房誰付款!

這一點相信絕大多數家庭觀、教育觀、價值觀正常的人都會認同,自己買的房如果自己不付款還讓大眾來評理,那實在是說不過去。

形成了以上的統一認知,我們再來看提問者的問題中的主要矛盾是否屬於“過分”範疇。

問題一:女方要求婚前買房子,是否過分?

如果男方已經有準備好的婚房,房屋大小符合兩口或三口之家居住,房屋沒有任何安全隱患或產權問題,那麼在這樣的基礎上,女方還要求男方買房,這個行為對於現有資金有限的男方來說屬於“過分”範疇。

反之,如果男方並沒有房產,兩人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女方不願意婚後還居住在出租屋內,提出婚前買方的要求,不算過分。

畢竟結婚對於女方來說,是離開自己的原生家庭,去往新組建的家庭共同生活,不同價值觀的人對於基礎生活保障的要求不同,然而當今在城市出生、城市長大的居民,一套婚房已經成為最基本的要求,個人認為並不過分。

問題二:婚前買房後,婚後共同還款,過分嗎?

婚前買房屬於購房者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如果是男方在婚前買房,那麼這套房的產權屬於男方所有。

然而在產權屬於男方所有的基礎上,女方還同意婚後共同償還房貸,我只想說:這樣的好老婆,打著燈籠都難找,何來過分之說?

簡單總結我對該問題的看法:如果提問者對自己的老婆實在不滿意,沒有感情基礎,那麼無需勉強自己接受一段沒有情感的婚姻。但不能因為自己不喜歡對方,就強加給對方一個“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還成了“過分”的定義,如果這樣共同承擔債務還不要求產權的行為都成了“過分”,那是不是說提問者必須等著女方全款買房寫上你的名字才算“正常”?

這時我們可以再來回顧一下開頭“過分”一次的含義:說話、做事不要超過限度,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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