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仲裁和法院也不受理怎麼辦?

山河風水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問題,屬於勞動監察管理權限範圍內

1.勞動監察、勞動仲裁、法院各部門職責不同,對案件的受理範圍也不盡相同,所以對於不同的訴求,需要去對應的部門。如果去錯了部門,會有不被受理的情況出現。

2.對於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不支付加班費等相關問題,需要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投訴。

3.勞動監察對用人單位有執法權,在受理後,根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資料,經過確認,確實未繳納社保的情況,勞動監察有權讓其補繳,用人單位拒絕補繳的,勞動監察有直接處罰的權利。

綜上所述,希望對上述三部門的職責範圍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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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參加社保,為職工繳納社保費是其法定義務《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保登記,繳納社保費。但是,追繳社保費是行政部門的職責,不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一、法院受理社保糾紛的條件很苛刻,幾乎很難達到。《最高法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規定,法院受理社保待遇糾紛的條件有:

  • 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社保登記手續;
  • 社保經辦機構不能補辦;
  • 職工因此不能享受社保待遇。

你的情況,應該不符合以上條件,所以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並且,社保爭議不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是不會受理的。

二、法律法規將追繳社保費的職責賦予行政部門,司法權不宜介入行政領域對追繳社保費實施干預。

  •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即負有繳納社保費的義務。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保登記,不辦理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及其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給出罰款的處罰。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社保費徵收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加收滯納金;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罰款。
  •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繳費單位拒不繳納社保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稅務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從以上可知,國家法律法規已將社保費徵繳權力和職能賦予行政部門,社保費徵繳帶有社會管理性質,屬於行政部門的職權,司法權不宜強行介入。

三、在現行社保費管理體制下,職工應當向社保部門或稅務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

  • 對於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的,如果職工達到了退休年齡,社保費不能補繳,因此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對於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且不符合法院受理條件的,向當地人社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辦理社保登記,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 對於已經辦理社保登記,用人單位欠繳少繳社保費的,職工可以向社保費徵繳機構或者稅務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和滯納金。
  • 職工也可以自行補繳社保費,再以用人單位不當得利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返還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那一部分社保費。
  • 職工也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限於篇幅和信息,作如上簡要分析。所需進一步幫助,請給我們留言或者私信我。


職場矛與盾


遇到這種情況,根據你目的的不同可以有2種做法:(1)直接到稅務部門投訴要求補繳社保;(2)先向用人單位要求補繳社保,如果用人單位不補繳則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分析及實務操作如下:

第一,補繳社保,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補繳社保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所以,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會受理。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勞動案件必須勞動仲裁前置,所以,法院也不會受理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的勞動案件。

以廣東為例,2019年1月1日起社保統一由稅務部門徵繳(具體為地稅)。所以,如果你的目的是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可以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流水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一級稅務局進行社保投訴。但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大概率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工資基數。

第二,要求經濟補償金,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實務操作,勞動糾紛實務中,如果勞動者想以此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必須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到期仍不繳納社保的,先以未繳納社保為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補償金。

結語

這是本人近幾年來在廣州地區補繳社保及公積金的實務經驗總結,歡迎大家提供寶貴意見、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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