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的執行通知是否可以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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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執行異議的提出要具備三個條件條件:

一是由案外人提出,不是案件當事人提出。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二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

三是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

執行異議應以書面方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在案,但要說明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權利的理由,並提供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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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關於執行通知一般都會載明相關主體如有異議,如何進行權利救濟。異議當然能提,但至於是否具有事實根據以及應當得到支持,則需要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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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

一、依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程序、執行措施方法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通過向執行法院提執行異議的方式予以救濟。

執行異議的事由:1)對於執行命令不服;2)對於執行的措施方法不服;3)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4)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因此,只要你認為通知的內容涉及前述事由,都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執行異議。

二、如何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三、法院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2)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不受理的救濟措施:

1)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2)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綜上所述,我國相關法律對於這一塊的規定還是比較完善的,對於你收到的通知,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異議。

也不用擔心像有的網友說的那樣,提了跟沒提一個樣,除非是你的問題確實是沒有瑕疵。否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好自己的權利的,因為法律不但規定了你可以提,還賦予了你一系列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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