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很多企業都想籤勞務合同,而不願意給籤勞動合同呢?

怕被報復


勞務合同適用年滿60週歲的勞動者,臨時性工作和個人僱工,其他情形應當適用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相對較輕,比如不用給勞動者上勞動保險,單方解除合同不用賠償等。


葛容律師


(1)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合同的主體則不確定,即可以是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間;

(2)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雙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而勞務合同中,雙方是平等的地位,不存在管理關係,有的僅是經濟關係;

(3)內容不同:勞動合同關係中,用人單位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除此之外,還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而勞務合同關係中,一方只需給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而不需要購買社保,因此,若勞動者要求對方為其購買社保的,一般得不到支持;

(4)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應適用《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係糾紛則依據《合同法》進行審理,不能適用勞動法。


冉湖財經創作


因為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是有區別的:

一、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

二、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三、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四、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法律、法規規定了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預。

五、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序。

瞭解了以上區別,就知道為什麼很多企業都想籤勞務合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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