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那个始作俑者抓起来!(三)

将那个始作俑者抓起来!(三)

笔者办理这样一起案件,查清的事实是:


栖霞某甲公司向某乙银行贷款500万元,因为某甲公司经营不善,没有能力偿还到期贷款。


此时办理这笔贷款的银行行长慌了,这是因为,如果这笔贷款不能还上,就构成不良,如果构成不良,他要承担不利的责任,其中有不良率的考核责任,其次,可能的提拔就泡汤了。


于是王某找到某丙食品公司,让某丙食品公司代替某甲公司还上银行欠款,让某甲公司给某丙公司出具借款收据,然后银行再以优惠利率贷款贷给王某的公司1000万元。


换言之,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借钱还上了自己的银行欠款。


后来,因为王某的食品公司也经营不善,王某也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王某的贷款成为不良贷款。


再后来,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某涉嫌骗取贷款罪。


公安机关询问某甲公司,某甲公司经理张某说,银行给我协调找人代替我将我欠银行的钱,这是好事啊,欠银行的欠也是欠,欠他人的钱也是欠,对我来说,没有什么实质的影响,更何况,银行给我做工作,我也不同搭人情,何乐而不为?


公安机关又询问了某丙公司的王某,王某说,银行让我接过来,我不敢不接过来啊,如果我不接,我就没有办法从银行借款了。更何况银行给我按照优惠利率向我贷款1000万元,我算了一下利息优惠能够覆盖某甲公司500万元的债务,对我没有影响我为什么不做呢?但是,后来我经营不善,企业无力还款,也不是我希望看到的,你说我怎么办?


公安机关询问了银行行长,银行行长说:银行内部有很多的考核指标,每个指标都是红线,我们都不敢触碰。比如存贷比考核,比如不良率考核。如果提高降低不良率,不向外贷款是最好的做法,但是,我们又有其他考核指标,考核我们必须将贷款贷出去,还有考核指标考核我们必须将贷款收回来,考核指标是冲突的,我只能通过这种手段迟延还款到期时间,将矛盾和问题向后推,糊弄一天是一天。


上述三方的说法好像都有道理,公安机关抓谁都不好下手。

将那个始作俑者抓起来!(三)

但是,银行的1500万元的损失在那里放着,这都是国家的钱,是人民的血汗钱,不能这样白白流失!这是抓人的基本的动力!


明确这一点了,下一个问题就是抓谁的问题。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说:抓那个始作俑者。


本案的始作俑者就是银行的行长!


某甲公司的贷款到期以后,即便形成不良,也是五百万的不良,这五百万早晚暴雷,损失都是五百万,早晚暴雷对银行的影响都是一样的。


如果发现某甲在贷款过程,采取欺骗手段向银行申请贷款,还可以追究某甲公司的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并且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有可能为银行追回损失。


显然,银行行长没有这样做,而是找某丙公司承接,某丙公司承接这么大一笔款项,势必降低他的履约积极性和主动性,某丙公司可能想了:我不还这1000万元了,或者不积极还这1000万元,如果你以此追究我的责任,你让我承担500万的欠款,就是违法操作,我可以举报你。我们是绑在一起的蚂蚱。我们一起玩完。此时,银行行长被某丙绑架了。


公安机关追究某丙公司的责任,某丙公司振振有词:银行让我接欠款的,我不敢得罪银行,我有什么责任?


由此看出,始作俑者银行的行为,给银行和公安机关造成了被动。

将那个始作俑者抓起来!(三)

因此,首先要追究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责任,他是首恶,是始作俑者。


其次,要追究某丙公司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某丙公司是“获利者”。通过自己的犯罪或者他人的犯罪行为获利,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个根据。“你从犯罪中获利,将你抓起来,谁冤你都不冤”,因此,“将那个获利者抓起来”,这也是一种重要的分析思路,笔者将在下文中论述。


无论某丙如何辩解,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便银行对你有重大的印象,但是银行让你承担500万元的债务,你也可以拒绝,你没有拒绝,接受这些债务,既然接受,就应该偿还银行,你没有不偿还的理由。


当前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99.9%的都是虚假的,追究他们骗取贷款刑事责任还是很容易的,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因此,将始作俑者某银行的行长和获利者某丙公司抓起来,对维护银行的资金安全很有必要,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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