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初中女生花3000多元買貓!父母找上門退貨,結果很煩心

向未成年人出售大額商品,即使對方很想買,商家也不能隨意賣。近日,浙江永康就有一名初中生,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花了2800元買小貓,給買賣雙方帶來了煩惱。

浙江初中女生花3000多元買貓!父母找上門退貨,結果很煩心


瞞著父母買貓 先後花了3000多元

在永康讀初一的小楊很喜歡小貓咪。她在當地一家寵物店看中了一隻標價2800元的銀漸層貓。由於手頭錢不夠,小楊瞞著父母,採取先付定金、再付尾款的方式購買小貓。

浙江初中女生花3000多元買貓!父母找上門退貨,結果很煩心

網絡圖

隨後一段時間,小楊先後四次光臨這家寵物店。3月底,第三次到店裡時,預付了定金600元。店主問她:“讀初幾?”她說:“讀初中。”其間,雙方微信聊天約定:“中途不要,定金不退。”4月4日上午去取貓時,小楊付清尾款2200元,加上貓糧、碗、貓砂盆等5項費用450元,總計付了3250元,店家贈送其貓脖掛件、貓砂鏟子各一個。

貓買回來帶回家後,小楊的父母很惱火。當天下午就把貓送回店裡,並要求店主退貨退款。店主堅持不是貓本身的健康問題,不能退只能換;如果退款,只能退一半,定金不能退。雙方鬧得不歡而散。

“女兒今年還未滿14週歲,寵物店事先沒有經過監護人同意,就將這麼貴的貓賣給她,不合理。”4月5日,小楊的父母投訴到永康12315,要求該店至少退款2300元。


未成年人大額消費 須經追認才有效

永康市市場監管局12315工作人員調查後認為,此事雙方均有過錯,應當依法擔責“買教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9條、第14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條、第4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由於小楊未滿14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2800元的寵物貓及其用品的行為,雖屬自願購買,但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小楊的父母事後也未對此進行追認。因此,小楊的這次大額購物行為應屬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第58條規定,行為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寵物店在經營中是要考慮到“中小學生”這一個消費群體的特殊性,依法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的。

在這次事件中,小楊父母也存在一定的過失,不能免責,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沒有依法完全盡到監護責任。

4月9日,經永康市市場監管局12315工作人員耐心調解,寵物店店主最終同意扣除定金600元、其他費用550元后,當場退還貨款2100元給小楊的父親。

永康市消保委、永康市市場監管局發佈“消費提示”: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父母要教育子女理性消費,非學習、生活必須的大額消費,必須事先得到父母的許可。作為商家,面對疑似未成年人大額消費時,應該審視其消費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本文來源:金華新聞網( jhnews_jh)、金華晚報、金華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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