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離職,本月社保單位是否需要繳納?

北京張穎律師


很高興回答員工當月離職,本月社保單位是否需要繳納的問題。

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其中《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就有相關規定,供你參考。

1、根據我國的《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百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勞動法》第50條也規定,當度月的工資還是由原單位支付,那麼在那裡上班領取的當月的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保。

綜合上述,由此看來,職工離職,當月的社保應該由原單位按正常情況繳納,到次月起才停止繳費。並且,該由單位承擔的部分不能由個人來承擔。


但你裡面提的問題是隻要員工在職1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從法裡上好像是這麼一回事,但法律也要講可操作性。按這樣說,只要上班1天,企業就得給自己購買2個月的社保,並且還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


相信去仲裁,也是得不到勞動行政部門或法院的支持,肯定是不支持勞動者這種做法,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去判斷和裁定,並由勞動行政部門或法院去裁定,按這樣說,一年隔兩個上一天班,就可以購買12個月的社保。


HR墨田農夫


國家社會保險政策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只要給你發放工資,那麼它就得給你繳納社會保險費。

你當月離職,說明你當月在單位工作了,單位應該給你支付報酬,那麼單位就應該給你繳納社保。如果單位不給你繳納,你可以通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解決不了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


愉快遊天下


《勞動合同法》第7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因此,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即為單位的職工。《社會保險法》第10條、第23條、第33條、第44條、第53條均表明職工應當參加社保五險。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就為員工繳納社保費,而且只要員工是單位職工1天,單位就必須為其繳交社保。也就是說,就算員工是1號那天辦好手續離職,單位也要依法為其繳納當月的社保費用。

雖然法律是這樣規定,但是很多企業經辦人跟保叔說,“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老闆總想著節省成本,就不給離職員工繳納社保了,這個我們也沒有決定權呀。

2019年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國家對企業社保漏繳、少繳的監管會更加規範。公司漏繳、少繳一旦被發現,不僅要繳納鉅額滯納金,企業法人還可能上黑名單

員工離職當月,如果單位不給繳納社保,會有以下不良後果:

1、用人單位將承擔鉅額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6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單位在員工離職當月沒有給繳納社保,經核查符合事實的,不僅按規定補齊應繳的社保費用,並且還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用人單位將納入失信“黑名單”

《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5條 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單位拒不給離職員工繳納社保,將被列入社保“黑名單”,影響著用人單位今後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這對單位來說損失是非常大的。

3、單位承擔全部的工傷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1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單位在員工離職當月不給繳納社保的話,萬一員工發生了工傷,則員工所有的工傷待遇將要由單位全部承擔。如果遇到工傷死亡的,將涉及鉅額的賠償( 相關閱讀:注意!2019年一次性工亡補助上漲到78.5萬!別管會不會遇到,先收藏!),有參保的,這一大筆錢可由工傷保險基金出,沒參保的,可就得單位全額承擔。

4、單位承擔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今年的流感是一陣接一陣,萬一員工離職當月生病了,單位沒有按規定為其參保繳交,員工就不能享受醫保報銷待遇。員工事後可以要求單位來承擔本該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作為企業的HR,不誇張的說每天也都在想著如何為企業減少人力成本。一心想著員工月初離職,當月就上那麼幾天班,就不給員工繳交社保。

這為企業的心是好的,但想法是大錯特錯的,萬一員工向相關部門投訴,或者發生工傷事故,小心自己成為背鍋俠承擔所有責任。輕的,單位可能以你嚴重失職為由跟你解除勞動關係;重的,單位可能讓你承擔經濟損失的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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