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判一年八個月,法院會減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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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沒有審判權利,只有建議量刑,判多長時間最終由法院庭審判決。


禕陽燁


按目前的法律體系,公安負責偵查、檢察院負責起訴、法院負責審判,三個環節分工明確,互相不會越權。

具體到本案,題主說檢察院判一年八個月,應該是誤解,檢察院沒有判處刑罰的權利,只有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利。

至於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法院是否會減少,這個不一定,關鍵是控辯雙方的博弈。如果當事人的法庭辯論,提出的從輕、減輕的理由被法院採納,或者檢察院提出的從重、加重理由被本方否定獲得法院支持,有可能獲得減少量刑,否則的話一般在量刑建議附近判處徒刑。

因此,作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認真研究檢方的起訴提出的觀點是否有一定的漏洞(很難,但是不妨試試爭取一下),自己一方是否能找到新的證據和理由支持從輕減輕處罰,如果辯護成功,則有可能產生對本方有利的結果。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首先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全程監督,其中就包括法院的審判階段。但是監督不是代替,刑事訴訟法就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能確定有罪。檢察院的監督往往是事後監督,比如提起抗訴。

至於法院判決和檢察院建議的關係,分為兩種,一種是經過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據此,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法院原則上會按照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來判決。

另外還有未經過認罪認罰或者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可以看出,這種情形法院的判決要全面審查,會考慮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但和認罪認罰案件相比又有一定的自主空間。

以上就是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的裁判原則。最後,願人人遵紀守法,世界將變成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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