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後退訴訟費流程是要等被告還款後才能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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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下你的判決書裡面怎麼寫的。如果說的是由對方支付給你,那就等對方履行,或者執行程序中支付。

如果說的是你預交的訴訟費退給你,那你就去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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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後退訴訟費流程是要等被告還款後才能申請嗎?

1、這個問題,法律規定的非常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退還當事人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時,不得以立執行案件的方式退還。

以山東省為例,2018年9月27日重磅出臺《關於規範全省法院訴訟退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勝訴後,全省三級法院應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退還預交訴訟費,做到“應退盡退,一次退清”,進一步完善了司法便民利民舉措,降低司法成本和當事人訴累。

2、但是,司法實踐中,這個問題執行的還是非常亂。

有的法院的確是判決作出後應退盡退,但是,很多法院還是以各種理由和藉口不退。例如筆者親自辦理的一個案子,去年判決下達後(判決訴訟費被告承擔),筆者拿著訴訟費單據到法院退費被拒絕,我說省高院有個文件,人家說,沒見過這個文件,因為有很多事情不便和他們糾纏,所以只能空手而歸。

總之,遵守法律,法院應當模範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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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勝訴後,法院應當退還勝訴方不負擔的訴訟費。

在2015年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生效前是不支持直接退還訴訟費的。但該解釋生效後,勝訴方退還訴訟費有了改觀。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但實踐中仍然受到了障礙,為此最高法院繼續重申嚴格執行解釋規定,並在2018年5月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退還當事人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時,不得以立執行案件的方式退還”。

現在我所知道的有的地方法院是支持直接退費的,例如廣東,重慶,上海。另外廣東法院是這樣操作的,只要判決書沒有註明“訴訟費由一方給付有關款項時一併逕付,不再由本院收退”的,都是支持直接退費的。建議去案件審理法院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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