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讓寫自動離職,然後再續簽合同,什麼操作?

heruilive


都以為是專家,沒一個說到重點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兩次就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籤第三次合同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如果不是個人嚴重違法違紀或者造成公司巨大損失,公司都不得辭退,直到退休或者公司倒閉。你離職了再籤就不叫續簽了,自然也不會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開除你也就是賠幾個月工資。無固定期限的老員工不思進取,天天混日子養老,不給公司創造價值,這是老闆最忌諱的。


裕潛DAD


公司很聰明,在“光明正大”地規避一些用工風險。但出發點明顯就是,以員工對相關法規不熟悉為前提的。

01

公司可以規避風險

零八年之後,實施的新勞動法裡面明確規定,同一個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第三次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不願意簽訂,主動要求籤訂有期限的。

顯然,大多數員工即便不瞭解情況,也更願意簽訂無固定期限,除非他本身就想離職,誤以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就會阻礙自己的離職行動。

但企業肯定是清楚這些用工規範的。

企業會覺得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想要開除員工會存在很大的麻煩。於是,就要想辦法,儘量避免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

企業所能想到的辦法,顯然就是,讓員工主動提交離職,終止和員工的勞動關係。

這之後,再續簽勞動合同,就相當於,員工重新進入企業,那麼,勞動用工管理裡面的規定就被化解了。

只要每一次都先讓員工離職,再重新籤,就都不會受到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條件的影響。

02

實際上公司這麼做,並不能規避多少的勞動風險

企業以為,不和勞動者簽訂無期限合同,更加方便企業在特殊時期開除員工。

但實際上,不論什麼時候開除員工,不論是不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只要是公司提出的解除,就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唯一的區別在於,離職後,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在公司的工齡,又會被重新計算。

這也就導致,企業在開除員工的時候,賠償金的數額會相應的減少。

除了這一點之外,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對企業來說、對員工來說,都沒有太大的影響。

我是@次等大叔,專業書作家。著有《從零開始學招聘》,合著《HR軟實力》,今日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10年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擅長生涯與心理諮詢、自媒體變現輔導,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你公司的這個行為,看似多此一舉,實則意涵深遠,可以為公司減少很多可能的風險和支出。大多數普通職場人不明白,主要是沒有研究過勞動法。


公司的這個行為,是想規避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合同。


為了保障中年職工的合法權益,避免用人單位輕易辭退員工而不給相應的補償,故而在《勞動合同法》中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進行了規定(第十四條)。


只要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法相關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就為企業想辭退員工樹立了一道門檻,避免企業辭退年紀較大的員工。


不過,有的企業為了規避上述管理規定,就採取變通方式解決,例如你遇到的情況就是如此,讓所有員工集體辭職,這實際上就中斷了合同的履行,然後再重新入職。


這樣的話,《勞動合同法》中的“連續”兩個字就被打破了,無論是連續工作十年,還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都不復存在,企業就可以不用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時,由於是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哪怕要辭退你,計算辭退補償金的時候,也可以從最新簽訂合同的時間開始算起,這樣就比連續計算服務年限要短了很多,企業自然就可以少支付賠償金。


因此,這個操作看似多餘,實則一石二鳥,非常有用呀。


這個操作,很多大公司都使用過,包括大家耳熟能詳的“華為公司”。


這種讓職員全體“起立”,然後又全體“坐下”的操作,其中的貓膩,上面已經介紹清楚了。

其中最為有名的案例,就是華為公司的“辭職門”。


從2007年9月底開始,華為公司共計7000多名工作滿8年的老員工,陸續提出職員請辭,不用說,我們都知道,這是公司安排的戲碼。華為員工辭職後,大多數馬上就競聘上崗,其職位等級和薪酬待遇基本沒有變化。


而實質上,員工的辭職與競聘,就是多了一道新的勞動合同,從而規避了前述勞動合同法之中規定的很多要求。


連大公司都是如此,就更別提中小公司的行為了。


作為勞動者,該如何應對這種操作模式呢?


實際上,只要你有真憑實據,證明是公司要挾你主動辭職,以規避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的,那你是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其違規行為。


但是,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很多人不得不屈從於現實,只能按照公司的安排,來一次多此一舉的辭職與入職。畢竟,失去一份賴以為生的工作,重新去尋找工作,當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結語

雖然現在面對這種行為,作為勞動者無法做出較為有利的應對行為,但,作為職場人能夠多學點法律,多掌握一些職場常識,才能不會“亂花迷人眼”看不清真相。大家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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