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需要向被淘汰的員工賠償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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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屬於公司內部機制,是現有崗位的淘汰。一般淘汰會進行轉崗,不會直接辭退。如果直接辭退,從勞動法角度不支持各公司的末尾淘汰制度,判定的唯一依據是勞動法。

因此如果你沒有觸犯勞動法支持的公司主張,那就應該賠償。


信盈天下


「紅哥觀點」需要向被淘汰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末位淘汰制”作為公司的規章制度,合理,但在對“末位”員工的處理上要做到合法!

朋友小七是公司的業務員,在公司工作了將近三年,平時的收入在3000元左右。後來公司為了激發業務員的積極性,出臺了末位淘汰的制度,連續三個月業績累計排名在末位的,公司予以辭退處理。小七在第一階段的排名中,處於末位,公司以小七違反了公司制度為由,做出了辭退處理
小七以公司違規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公司提請訴訟,
經仲裁開庭審理後,判決公司雙培賠償小七21000元。

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合法嗎?

公司為了提高利潤水平,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實行“末位淘汰制”的績效管理方法是無可厚非的,勞動者業績處於末位的情況也是客觀存在的,即使勞動者績效考核處於末位,公司也不能以此為由在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辭退處於末位的員工,這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公司如何正確處理績效考核處於末位的員工?

  1. 對勞動者進行培訓。通過培訓的方式來提高員工的業務技能。

  2. 調離當前的崗位。調整到其他工作崗位。

  3.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末尾淘汰制”面臨的法律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規定,公司要雙倍的賠償被淘汰員工。

綜上,公司淘汰末位員工,應當向被淘汰的員工賠償。

我是@Xiangyang紅哥,謝謝品閱!個人觀點,歡迎探討。期待您共書職場!

職場紅哥


末位淘汰制從叫法上就顯示違法了。可以說末位調整,調崗後不能適應新崗位要求,再解除合同,不是違法的,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直接解除違法

如果直接將排名靠後的人淘汰,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兩倍補償!

很多公司都學習西方國家,將末位人員調整,其實這中間公司能否拿出證據,證明該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

2.評價體系制度是否合法

這就牽扯到工作的標準和評價體系,是否有制度規範,明確規定何種情況為不能勝任崗位的情況。

這種規定是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是否公示過?是否有公示或員工知曉的證據。如果公司制度制定過程不夠嚴謹,沒有經過討論和公示,或者公示了沒有保存證據,員工不知道制度,員工不服,去仲裁或法院,公司都是不能勝訴的。

3.是否進行調崗

末位淘汰的人,如果沒有進行調崗,直接解除也是不可以的,如果調崗後還不能勝任才可以解除。公司是否調崗?調崗是否留有證據?都是決定公司做法能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素。

4.是否有補償

解除之後有沒有給法定補償?沒給也是違法的!

如果以上幾點都沒有做到,那麼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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