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溪普法 | 誤將款項匯入被凍結賬戶之救濟途徑

案情:2019年9月11日,高郵某公司向丹陽市A公司購買合金鋸片,價款為9500元。後高郵公司會計在匯款時疏忽,將款項匯入丹陽市B公司賬戶。B公司因與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糾紛,在高郵公司匯款之前賬戶已經被凍結,由於賬戶餘額不足,高郵公司匯入的款項被自動凍結。2019年9月17日,高郵公司以B公司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還不當得利9500元。

因司法實踐中關於誤匯款項應當通過何種途徑救濟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判例,故本案中高郵公司應當提起何種訴訟以及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產生了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高郵公司應當通過不當得利之訴,向B公司主張返還。因B公司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高郵公司有權請求其返還。(2017)最高法民申2088號民事裁定書支持了該種觀點,該裁定書認為:“貨幣作為特殊動產,屬於種類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交付後不能發生返還請求權,僅能基於債權關係提出相應的請求,可以依法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另一種觀點認為:高郵公司如對9500元主張所有權,應當提出執行異議之訴。(2017)最高法民申322號民事裁定書支持了該種觀點,理由為:一、案涉款項系誤劃;二、劃款行為不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故不屬於能夠設立、變更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三、雖然貨幣屬特殊種類物,一般情況下適用“佔有即所有”原則,但案涉款項系通過銀行賬戶誤轉,並非實際交付,故不具備適用“佔有即所有原則”的基礎條件。因此,該判例支持了執行異議之訴主張。

筆者認為:不當得利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都是當事人實現救濟的選擇途徑,並不互相排斥,也並非擇一不可。但是兩種訴訟,依據的請求權基礎不同,需要盡到的證明責任以及可能導致的後果也不盡相同。

一、請求權基礎不同

不當得利之訴的請求權基礎是債權,不當得利是法律規定的債之發生原因。適用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以受益人獲利為標準。如果B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償還了小額貸款公司的債務,其公司賬戶被解封,B公司就可以對賬戶內的款項使用、處分;如果高郵公司匯入B公司賬戶的款項已被扣劃,那麼也實際增加了B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基於上述情況,B公司都應當屬於獲得利益,應負返還責任。

執行異議之訴的請求權基礎是所有權、用益物權等物權。執行異議之訴提起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異議被裁定駁回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如高郵公司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被裁定駁回的,高郵公司可以其為該筆款項的所有權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對該筆款項停止執行。

二、證明責任不同

如提起不當得利之訴,高郵公司需證明:1、匯入B公司賬戶的款項系操作失誤。2、與B公司之間無其他債權債務糾紛。3、B公司取得該筆款項沒有法律根據。因“沒有法律根據”屬於消極事實,在司法實踐中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舉證規則,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是使財產發生變動的主體,由其承擔舉證責任實屬合理。

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高郵公司需證明:1、高郵公司無交付款項的意思表示,匯款系操作失誤。2、B公司賬戶已被凍結,其無法使用、處分該筆款項,未取得所有權。3、高郵公司系該筆款項的所有權人,例如通過證明誤匯的款項能夠明顯區別於賬戶內的原有款項,賬戶未發生資金流動,未與原有款項發生混同,未對賬戶內的款項進行劃撥等。此種情況下,因該筆款項已被“特定化”,高郵公司可以對該筆特定的款項主張所有權。

三、後果不同

相比較執行異議之訴,不當得利之訴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原告證明責任較小,但是勝訴後也面臨著執行問題,如可能因被告資產狀況、履行能力等原因而導致事實上無法執行到位的情況,而執行異議之訴勝訴後原告可實際獲得訴爭款項的所有權,無須承受執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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