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許多行業倒閉,房租該減嗎?

外星尊者


關於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及損失界定問題的答覆

疫情期間導致停工,會引發諸多法律問題,望各位在開工前能夠清楚以下法律規定,凡疫情期間涉及合同遲延履行、不能履行的法律規定如下:

1、 此次疫情是屬於不可抗力還是屬於情勢變更?

答:

首先,關於不可抗力,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指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規定:

1、 《民法總則》第180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 《合同法》

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171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81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其次,律師查找了2003年發生非典疫情期間的相關案例,也有一些案件是依據“情勢變更”的法律原則進行裁判的。

法律規定:

1、《最高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解釋(二)》

第26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2、《最高院關於正確適用〈合同法〉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第2條:“為了因應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使審判工作達到法律後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原則和精神,解釋第26條規定……。對於上述解釋條文,各級人民法院務必正確理解、慎重適用。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報請最高院審核。”

綜上兩點,關於疫情是屬於不可抗力還是否屬於情勢變更,在法學界存在爭議,但在實踐中,有的法院依據不可抗力進行裁判,有的法院依據情勢變更進行裁判,但是最終達到的目的是平衡各方當事人之的利益。

結論:不可抗力無需司法介入即可實現法定免責以及合同解除的目的,情勢變更的認定需當事人向裁判機構提出請求,經法院根據案件情況予以審核後方可作出變更或解除的裁判。

目前,各行業受到疫情的影響程度及後果是不一樣的,影響各異,以致與之相對應的民商事合同的履行情況也是不同的,可以根據不同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受到疫情打擊程度不同,可以選擇是援引不可抗力規定還是援引情勢變更的規定。

2、 關於損失如何界定?

答:疫情期間所發生的損失界定,首先就是導致損失的原因就是疫情的發生或防控,簡而言之,損失與疫情的發生、防控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關於疫情所導致的損失,“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我們先看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及相關損失是否賠償、如何賠償、如何止損、如何減損的約定,沒有相關約定的,就依據法律規定進行。

損失是客觀上已經發生的、客觀存在的,發生的原因是疫情,才屬於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任。疫情發生前存在的損失,不免責。

綜上,請收悉,參考使用,如發生具體問題,我們再另行針對具體問題進行指導並協助處理。


高潔律師


疫情影響下,損失對一些行業構成了壓力和打擊,特別在房租上,給本不“晴朗”的天空又增添了“烏雲”。其實各個行業,都有其存在的意義和本職,在一些行業受到壓制的情況下,適度降低房屋租金,是合情合理的,但不應該作為強制行為。因為房地產市場是充分競爭的市場,沒必要也沒理由動用市場之外的手段來影響房租價格,所以我覺得通過市場手段來決定房租租金,同時有關部門可以通過一些手段和方法,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給予不同的支持,補助,扶持政策等!



財經小雞播


疫情期間,房租應該減免嗎?

對此,我認為,房東和租客,是不同的人群,

租客交房租、房東收房租。

租客希望,房東免去房租,房東自然也是不願意免的。

免房租是房東個人的行為,是人間自有真情,不免房租,也是房東行使公民財產的權力,因此,不建議用道德,捆綁房東進行免租。

然而,如果有關部門出規定,要求房東,免除受疫情影響,無法復工租客的房租,可能有些強房東所難,

畢竟房子是房東的、房東願不願意減免房租,是個人的事,免房租的房東,固然很通情達理,不免也有難言之隱。

 

事實上,對個人房屋租賃,還沒有說一定要減租金,租戶可以與房東協商,但不可強求。

其實,所說的租金減免,根據在合同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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