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斷無責,次數多了就成犯罪了,有法律依據嗎?

前不久看了一條新聞,大概意思是說,交警通過大數據,突然發現一個網約車司機近半年多次發生交通事故,而每次經過交警判定都是對方全責。本來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就是因為交通事故過多了,就涉嫌利用交通事故詐騙了。當然了,經過我們警察的審問,網約車司機交代了自己利用交通法規漏洞,故意等其他司機違規來達到對方賠償的目的。說實話,這種事情我也碰到過一次,前幾天在一個右轉路段,我變道時從後視鏡清楚的看到後面的車加速碰上來,兩輛車損傷都不大,我也知道對方很大可能是有意的,但報交警肯定是我全責。我選擇私了賠了對方三百塊錢。說實話,心裡特別不舒服。但交通法規是這樣的呀。這次看到這網約車司機利用交通法規漏洞屢次製造交通事故,達到讓對方賠償的目的,也確實可恨。問題是他每次都是經過交警判定無責的呀,難道就因為次數多了就變成犯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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