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吉林監管局《關於對張朋起、萬方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614 900907 證券簡稱:*ST鵬起 *ST鵬起B 公告編號:臨2020-042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4月30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吉林監管局《關於對張朋起、萬方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吉證監決【2020】5號,以下簡稱“《決定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現將《決定書》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張朋起、萬方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10月16 日,張朋起在《關於對張朋起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整改報告(公告編號:臨2019-133 )中承諾,2020年4月30日前還清全部佔用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起科技)的資金並支付利息。2019年12月2日,張朋起與萬方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方集團)簽署《債權債務重組協議》,萬方集團在協議中承諾在2020年4月30日前以轉賬方式代張朋起向鵬起科技償還佔用的資金及利息約7. 9億元。截至2020年4月30 日,你們均未向鵬起科技償還佔用資金及利息。

因你們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諾,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的第六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上述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你們應高度重視上述承諾未履行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明確整改措施及整改時限,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同時抄送上海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鄭重提示廣大投資者:《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香港商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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