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35條意見,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山東出臺35條意見,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推進減稅降費

●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可按照稅法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

●對符合條件的努力穩定就業的參保企業,可通過減費方式返還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50%失業保險費

對用人單位和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總和從3%階段性降至1%的現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後繼續延續實施

▲降低用地成本

●對各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在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上對工礦廠房、倉儲用房進行重建、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建築密度的,不再徵收土地價款差額

▲降低物流用能成本

●三年內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還貸的國省道收費站

▲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

●對成功創建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的企業,省財政給予每個1000—3000萬元經費支持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魯政發〔2018〕2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著力破解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突出困難和問題,不斷優化發展環境,促進全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民營經濟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經省委和省政府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減輕企業稅費負擔,增強民營企業競爭力

(一)推進減稅降費。開展減稅降費專項督查,推動國家出臺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減稅降費政策及我省已出臺的降低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地。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可按照稅法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牽頭負責)。結合國家有關要求和企業訴求,平穩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努力穩定就業的參保企業,可通過減費方式返還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50%失業保險費。對用人單位和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總和從3%階段性降至1%的現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後繼續延續實施。在機構改革中確保社保費現有徵收政策穩定,嚴禁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牽頭負責)加強涉企收費監督管理,暢通企業舉報渠道,完善查處機制,堅決取締違規收費項目(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牽頭負責)。

(二)降低用地成本。對符合新舊動能轉換方向、帶動力強的省重點項目,採取省土地計劃專項指標或省市縣聯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對各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工業用地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採取長期租賃方式供地的,可以調整為出讓供地;採取彈性年期出讓的,屆滿符合產業導向的項目,可依法續期;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租、轉讓或抵押。支持和鼓勵各地建設高標準廠房,高標準廠房可按幢、層等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和轉讓。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在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上對工礦廠房、倉儲用房進行重建、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建築密度的,不再徵收土地價款差額。(省自然資源廳牽頭負責)

(三)抓緊解決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本著特事特辦、妥善從速的原則,省有關部門年底前研究提出解決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具體指導意見。各市、縣(市、區)要抓緊進行摸底調查,對於企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兩證”不全的歷史遺留問題,可由權利人或使用者申報,提供土地、房屋相關材料,2019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調查工作,分門別類儘快予以解決。(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

(四)降低物流用能成本。三年內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還貸的國省道收費站。延續現有ETC通行費95折優惠政策,推進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負責)。持續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擴大市場交易電量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天然氣用戶改“轉供”為“直供”,降低用氣成本。(省能源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

(五)強化環境容量支撐。分區域、分行業、分企業開展單位能耗產出效益評價。各級政府依據企業評價結果綜合利用差別化的用地、用能、價格、信貸、環境權益等措施,倒逼落後產能退出市場,為高效益企業騰出環境容量。建立煤耗指標調配機制,制定煤耗指標收儲調配管理辦法,對於關停淘汰落後整治類企業騰退出的煤炭消耗指標,由省級按一定比例進行收儲、管理和調配,用於支持符合新舊動能轉換的重點項目。開展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搭建用能權交易系統。鼓勵吸引民間資本進入合同能源管理等節能服務業,積極培育第三方認證評估機構(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研究制定企業汙染環境強制責任保險辦法,化解企業環保責任風險(省生態環境廳牽頭負責)。

(六)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倍增計劃,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增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批次,到2022年,全省高新技術企業總數在2017年基礎上實現倍增(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牽頭負責)。開展瞪羚、獨角獸企業培育行動,對認定的瞪羚、獨角獸企業,省財政分檔給予獎勵和融資支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牽頭負責)。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牽頭負責)。支持民營企業牽頭實施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省級科技資金給予配套支持。對成功創建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的企業,省財政給予每個1000—3000萬元經費支持(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落實好《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工作的意見》,依託“人才山東網”“山東國際人才網”,搭建集需求發佈、在線交流、人才推介等功能於一體的高層次人才供需對接平臺,支持引導民營企業引進包括優秀職業經理人、高技術人才在內的各類急需緊缺人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牽頭負責)。鼓勵各地利用閒置辦公用房、校舍、廠房等,培育引進一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入駐機構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租金減免,可對自行租用辦公用房給予一定的租金補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牽頭負責)。

(七)發揮政府採購支持民營企業作用。各級、各部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預留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實施政府採購合同融資制度,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並中標(成交)的民營企業,憑藉政府採購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財政廳牽頭負責)。

(八)鼓勵民營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自2019年起,省財政對統一組織的“一帶一路”國家及新興市場重點展會的展位費補貼標準提高到80%以上。對面向“一帶一路”國家及新興市場出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按50%予以補貼;對小微企業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險統保平臺項下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險保費予以全額支持。對省級新認定的“海外倉”每個最高支持150萬元(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牽頭負責)。健全民營企業“走出去”風險防範聯合工作機制,完善風險保障平臺和信息服務平臺,為民營企業“走出去”提供信息諮詢、風險預警等服務(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外辦牽頭負責)。

(九)全面提升民營企業管理水平。鼓勵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聚焦實業,突出主業,提高行業競爭力,增強對政策的理解和運用水平。繼續實施小微企業治理結構和產業結構“雙升”戰略,推動“個轉企、小升規、規改股、股上市”工作,2018—2020年累計培育1萬家“小升規”企業,各地可按實繳稅款地方財政新增部分的50%給予獎補(省市場監管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牽頭負責)。允許“個轉企”後的小微企業使用原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到2020年,引導支持10萬家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小微企業(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加大對民營企業家培訓力度,實施好民企接班人三年行動計劃和企業家發展領航計劃,整合各類民營企業家培訓資源,統籌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分類設計培訓內容,由培訓對象自行選擇合適類別,各級財政承擔學習培訓費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牽頭負責)。

二、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十)加大貨幣政策實施力度。發揮好再貸款、再貼現等央行貨幣政策工具的引導作用,鼓勵金融機構使用支小再貸款再貼現資金,重點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金融機構要落實好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管理政策,加強臺賬管理,靈活運用“先貸後借”或“先借後貸”模式,重點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推出“重點支持票據直通車”業務,對金融機構辦理的單戶單次籤票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票據和單戶單次籤票金額3000萬元及以下的民營企業票據優先給予再貼現支持。(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牽頭負責)

(十一)增強金融機構服務能力。地方性金融機構要優化信貸評審技術,通過提升大數據分析能力,為民營企業提供精準信貸服務。支持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將小微企業貸款基礎資產由單戶授信100萬元及以下放寬至500萬元及以下。鼓勵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券,增強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能力。(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牽頭負責)

(十二)完善金融機構監管考核和內部激勵機制。落實銀保監會關於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要求,建立差別化監管機制,把銀行業績考核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掛鉤,提高對民營企業授信業務的考核權重和風險的容忍度。督促金融機構明確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標準,降低金融機構小微從業人員利潤指標考核權重,增加貸款戶數考核權重。監管部門要引導金融機構適當下放審批權限,對小微企業貸款基數大、佔比高的金融機構,採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勵。(山東銀保監局牽頭負責)

(十三)規範金融機構行為。開展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專項行動,督促銀行機構進一步落實好服務價格相關政策規定,重點清理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不規範行為和各類違規融資通道業務。銀行機構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要一視同仁,對生產經營正常、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穩貸、續貸,不盲目抽貸、壓貸。(山東銀保監局牽頭負責)

(十四)推進實施民營企業信用融資計劃。依託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絡系統,整合企業融資需求、金融供給、徵信服務、進出口、稅收和社保等信息,搭建全省統一的企業融資綜合服務平臺;鼓勵發展市場化的徵信服務機構,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分析民營企業運行和誠信狀況,為金融機構擴大民營企業信用貸款規模提供支持。(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大數據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負責)

(十五)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加快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集團整合組建進度,爭取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構建省、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省財政廳牽頭負責)。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展,探索建立以財政出資為主的多元化資金補充機制,落實好融資擔保獎補政策,增加社會效益、長遠效益考核權重,放寬盈利考核指標。省財政對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規模、降低擔保費率等成效明顯的市給予獎勵。(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負責)

(十六)健全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對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單戶企業貸款餘額不超過1000萬元,發放貸款(不含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貸款)確認為不良部分的,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給予合作金融機構貸款本金30%的損失補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負責)。繼續落實好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質押等貸款風險補償政策(省科技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牽頭負責)。

(十七)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落實好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獎補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企業掛牌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土地、規劃、建設等各類難題,做好中小科技企業登陸上海科創板的培訓服務等工作,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負責)。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各級政府可採取參股、獎補等形式給予資金支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牽頭負責)。完善政府性引導基金的績效評價和考核激勵機制,創新運作模式,加快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募集和投放進度,發揮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引導和撬動效應(省財政廳牽頭負責)。運用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加大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協調力度,積極推動省內金融機構與中債信用增進公司合作,支持省內民營企業開展債券融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牽頭負責)。用好人民銀行創設的“民營企業股權融資支持工具”,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出現資金困難的民營企業提供階段性的股權融資支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證監局牽頭負責)。

(十八)採取有力措施化解流動性風險。將產品有市場、發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動性困難的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規範的民營大中型企業納入紓困名單(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山東證監局牽頭負責)。成立100億元的紓困基金,由政府出資引導,省級國有資本運營平臺、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出資,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效解決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平倉風險,對紓困名單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其控股股東予以必要救助(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負責)。制定實施企業應急轉貸基金指導意見,建立由政府、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組成的過橋轉貸協調機制,省級財政安排引導資金,鼓勵市、縣政府出資,吸引社會資本共同建立應急轉貸基金,降低企業轉貸成本(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銀保監局牽頭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無還本續貸企業名單制度,根據企業需求提前開展貸款審查和評審,理順業務流程,實現貸款到期後無縫續貸(山東銀保監局牽頭負責)。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對落實無還本續貸政策較好的金融機構予以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銀保監局牽頭負責)。深入開展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專項行動,引導供應鏈核心企業、商業銀行與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進行系統對接,幫助小微企業供應商開展融資(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牽頭負責)。支持符合新舊動能轉換方向、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按國家規定實施市場化債轉股(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銀保監局牽頭負責)。將出現債務風險且貸款規模較大、涉及債權銀行較多、擔保關係複雜的民營企業,納入全省風險企業臺賬,分類施策化解風險。指導建立銀行債權人委員會,協調債權銀行一致行動,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銀保監局牽頭負責)

三、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拓寬民營經濟發展領域

(十九)保障民營企業平等地位。各級、各部門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堅持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三個沒有變”,切實做到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上堅定不移,在政策執行上一視同仁,在市場競爭中公平對待。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過程中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企業的不合理條件。對具備相應行業資質的民營企業,參與政府主導重大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打破各類“捲簾門”“玻璃門”“旋轉門”,在市場準入、審批許可、經營運行、招投標、軍民融合等方面,為民營企業打造公平競爭環境。(各級、各有關部門負責)

(二十)拓寬民營資本投資領域。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全面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深化壟斷行業、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等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推動上述行業領域加快向社會資本開放,嚴禁設置排斥性條款或通過設定附加條件變相設置門檻。(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抓住當前國家加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的有利契機,擇優選擇一批高速鐵路、機場、港口項目開展社會資本投資示範,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吸引民營資本參與建設運營(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負責)。理順城市基礎設施產品、服務的價格形成機制和投資補償機制,通過資產證券化、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多種方式,吸引民營資本投資運營城鎮供水、供氣、燃氣、汙水垃圾處理、城市軌道交通、停車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鼓勵各地採用委託經營或轉讓—運營—移交(TOT)等方式,將已建成的市政基礎設施轉讓給社會資本運營管理,盤活存量資產(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負責)。支持民營資本參股或組建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參與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省財政廳牽頭負責)。

(二十一)鼓勵民營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推動國有企業和民營資本深度融合,競爭性領域的國有優質企業、優質資產、優質資源,對民營資本不設准入門檻、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領域。在前期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基礎上,省屬企業再篩選93個優質項目,引進民營資本參與國企改革發展。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上述原則,篩選推出一批優質企業引進民營資本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突出公司法、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依法保護各類投資主體合法權益;健全完善混合所有制企業重大投資、決策、管理等制度,確保民營資本、國有資本優勢互補,融合發展,互利共贏。(省國資委牽頭負責)

(二十二)支持民營資本開展併購重組。跨省、跨境併購後在我省註冊的企業,所在地政府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獎勵。民企500強、上市企業、行業領軍企業併購重組時實際發生的法律、財務等中介服務費用,各地可在併購成功後給予50%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各級財政部門牽頭負責)引導省內銀行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併購貸款業務,對併購後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山東銀保監局牽頭負責)。對企業併購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省稅務局牽頭負責)。企業併購重組後,允許合併、分立後的公司同時申請辦理公司註銷、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用好證監會“小額快速”“分道制”等併購新政,加大併購重組政策解讀和業務培訓力度,支持上市公司開展併購重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證監局牽頭負責)。

(二十三)支持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融合發展。創新“軍轉民”“民參軍”政策機制,完善“民參軍”激勵政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支持具備條件的民口單位和民營企業積極參與軍民融合發展。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權合作、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軍工科研院所、軍工企業改制重組。探索設立軍民融合綜合服務平臺,為“民參軍”企業提供需求發佈、政策諮詢、資質辦理、產品展示等服務,加強“民參軍”企事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營造軍民融合深度發展良好環境。(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

四、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全面優化政務服務

(二十四)健全完善聯繫服務制度。各級、各部門要把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作為重要職責,繼續落實領導幹部聯繫服務企業制度,由省委常委帶頭,每名省級領導至少聯繫1個符合新舊動能轉換方向的重點項目和2戶民營企業,分別聯繫1個山東駐外省商會和1個外省駐魯商會,一級帶一級,設身處地為企業排憂解難(省委統戰部、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牽頭負責)。深入開展“千名幹部下基層”活動,宣傳黨的方針政策,促進政策落地生根,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省委組織部牽頭負責)。工商聯等各人民團體和協會商會要發揮在企業與政府溝通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與企業的聯繫。制定政商交往“負面清單”,為廣大幹部服務企業、與企業家正常交往劃清“安全區”。(省監委牽頭負責)

(二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進“一次辦好”改革,組織開展好優化營商環境10個專項行動(省政府辦公廳、省委編辦牽頭負責)。加快各部門各行業間數字信息互通共享進度,著力解決電子檔案、電子簽名、身份認證等關鍵問題,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用信息化手段強化對窗口人員的考核,做到“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表登記、一網通辦”(省政府辦公廳、省大數據局牽頭負責)。推行容缺審批、多評合一等模式,開展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承諾制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深化商事制度和行政審批改革,全面推開“證照分離”,在“四十五證合一”基礎上繼續拓展“多證合一”改革事項,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牽頭負責)。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審批服務代辦窗口,健全代辦機制,對企業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提供全程代辦、無償代辦(省政府辦公廳牽頭負責)。定期開展全省營商環境綜合評價(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適合“四新”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加強基層綜合執法隊伍建設,開展市場監管領域跨部門隨機抽查聯合執法,實現對同一商事主體的多部門執法檢查事項一次性完成,做到“一次檢查、全面體檢”。(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二十六)暢通政企溝通渠道。政府部門研究制定涉企政策,應當邀請企業代表參加,主動聽取和採納企業、有關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十強”產業行業協會會長單位等民營企業、商會組織可列席省級召開的相關會議。發放範圍許可的省委、省政府文件可直接發送行業協會會長企業。(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牽頭負責)定期召開行業協會會長專題會,研究行業發展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牽頭負責)。推行“政商直通車”,公佈從鄉鎮到省級領導同志的服務電話和信箱(省政府辦公廳牽頭負責)。以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為基礎,建立集政策解讀、企業訴求疏解等功能為一體的民營企業綜合服務平臺,暢通溝通渠道,構建部門聯動的協調解決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民營企業合理訴求,提升對民營企業的服務水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

(二十七)營造創新創業氛圍。發揮主流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及時準確發佈權威信息,主動解讀國家和省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穩定和改善市場預期,提振企業家信心(省委宣傳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定期召開全省民營經濟發展大會和儒商大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工商聯牽頭負責)。建立民營經濟表彰制度,持續開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評選表彰活動,省政府每年表彰一批優秀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各市、縣(市、區)也要按規定進行表彰,弘揚企業家精神,煥發企業家創新創業的激情活力(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

五、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二十八)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加強政府踐諾約束,強化責任追究,各級政府不得以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絕履行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堅決杜絕“新官不理舊賬”行為(各級政府負責)。開展政府與企業承諾未兌現事項專項督查,認真梳理政府與企業所作承諾未兌現事項,並認真抓好整改(省政府辦公廳牽頭負責)。加強企業誠信制度建設,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各行業領域的信用“紅黑名單”制度,讓嚴重失信企業無處遁身,為守信企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發揮商會、行業協會誠信自律作用,引導民營企業合規經營、誠信經營,承擔好社會責任,履行好對員工的義務(省民政廳牽頭負責)。加強並改進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開展市場秩序整頓規範專項行動,建立收集假冒產品來源地信息工作機制,依法打擊假冒偽劣、不正當競爭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二十九)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嚴格落實中央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建立健全產權保護聯席會議制度,構建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長效機制(省委政法委牽頭負責)。加大產權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修訂《山東省專利條例》和《山東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辦法》,建立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和侵權行為的快速調處機制(省市場監管局、省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嚴格規範涉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案件處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產權主體合法權益和正常經營活動的損害及影響。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防範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嚴格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上陣。(省委政法委牽頭負責)對因政府政策變化、規劃調整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補償救濟(各級政府負責)。注重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推進去產能、節能降耗等工作,規範環保、安監等執法監管,堅決避免“一刀切”。制定可預期的環保、質量、安全等標準,為企業轉型升級留出必要的時間和空間。(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分別牽頭負責)

(三十)加強法治保障。加大對違反公平、開放、透明市場規則的政策文件清理力度,年底前完成對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的清查,並向全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牽頭負責)。積極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搭建企業產權糾紛調解平臺,為企業提供更多糾紛解決途徑和維權選擇。依法嚴厲打擊各種黑惡勢力,保護企業正常經營管理秩序(省委政法委牽頭負責)。

(三十一)增強民營企業依法經營意識。強化對民營企業的法制宣傳和服務,完善公共法律服務制度,引導廣大民營經濟人士加強自我學習、自我教育和自我提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主動遵守生態環保、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員工權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弘揚企業家精神,爭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範。(省司法廳牽頭負責)

(三十二)妥善解決拖欠民營企業債務問題。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政府部門欠賬案件,建立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清理會商制度,推動已宣判政府欠賬案件落地執行(省委政法委牽頭負責)。加強對政府機構失信的治理,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門拖欠企業資金問題,分析原因,查清責任,對長期拖欠不還的予以問責(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委牽頭負責)。著力化解大企業利用優勢地位長期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行為,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納入信用黑名單(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牽頭負責)。

六、完善政策執行方式,充分發揮政策效應

(三十三)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全省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做好對民營經濟發展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各級黨委、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主要負責同志要靠上抓,確保工作落實。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細則並按規定報備。各級、各部門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克服困難、創新發展方面的工作情況,納入幹部考核考察範圍。持續推進民營企業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創新活動方式,推動黨建工作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業高質量發展。(省委組織部牽頭負責)

(三十四)強化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民營經濟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趨勢的分析研判(省統計局牽頭負責)。將民營經濟發展指標完成情況和優化營商環境納入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省委組織部牽頭負責)。對產權保護、弘揚企業家精神、市場公平競爭審查等利好民營企業的改革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省政府辦公廳牽頭負責)。組織民營企業對各部門服務民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部門考核依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委編辦牽頭負責)。加強對各級、各部門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落實情況的監察,對政策執行不到位、對民營企業反映的合理合法訴求辦理不力的依規依紀予以問責(省監委牽頭負責)。

(三十五)狠抓政策落實。省直各部門(單位)要梳理現行涉企優惠政策,列出清單並向社會公佈,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督查。強化政策落實主體責任,各級、各部門要結合貫徹《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內需補短板促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4號)等文件,一併制定推動政策落實的具體措施,細化分解任務,明確牽頭單位,壓實工作責任,送政策上門,確保各項政策宣傳落實到位。請各市、省直各部門於今年年底前和2019年每季度末將政策落實情況報省委、省政府(各市、各部門牽頭負責)。2019年下半年在全省開展政策執行效果第三方評估,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政策,疏通堵點、痛點,推動政策落地、落細、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大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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