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開玩笑!

2012年,小劉和小美因感情不和鬧離婚,

但小美不願離婚。

小劉因小美不同意離婚便搬出去住,

小劉認為跟小美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了,

無所謂小美同不同意了。

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開玩笑!

對於存在與小劉同樣想法的人不在少數:“我跟我老公/老婆分居兩年多了,是不是就自動離婚了?”,“實在不行我就搬出去住,兩年之後就自動離婚了。”

而這種“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的說法是錯誤的,我國法律根本沒有所謂的“自動離婚”的相關規定。


我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我國婚姻法確實有關於分居滿兩年的規定,但是,原法條是這麼規定的: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

換句話說就是,分居滿兩年並不會自動離婚,而是法院在斟酌是否判定離婚的時候,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事實上,法院認定夫妻離婚的根本條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再無和好可能”,而非“分居滿兩年”。

在這裡,法慈律師提醒大家要注意到一個關鍵詞,就是“因感情不和”,如果夫妻因為工作原因導致兩地分居,或者夫妻感情尚好但因某些原因(例如生理原因)分居,這些情況就不在“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之列。

為什麼會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自動離婚的說法呢?

其實這是大家對《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一個誤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由上可知,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雙方感情破裂”,而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只是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而不能達到自動離婚的法律效果。

說絕對一些,即使分居一百年,只要夫妻雙方均健在,仍然是夫妻關係。

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開玩笑!

那麼在我國法律認定中,有沒有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呢?

有一種!那就是當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處於喪偶狀態時,在世的一方不用提起離婚訴訟,也無法辦理離婚證,婚姻關係自配偶死亡時就自動解除,去世一方的死亡證明就是在世一方的無配偶證明了。

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核心,良好的夫妻關係才能建立起穩定和睦的家庭關係;而一個個小家庭又關乎社會和諧穩定,只有家和才能萬事興。步入婚姻的每個人,都應當用心維持好夫妻關係,精心呵護好小家,這也是對自己、子女、配偶、父母、社會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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