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損失費”這個詞使用最多頻率的時候,往往是男女雙方分手或者是離婚時一方所想要主張的青春損失賠償。時常因為這個問題不歡而散。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戀愛是自由的,同樣是兩個人的戀愛,一方主張青春損失費,那另一方難到就沒有付出嗎?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同樣這個也沒有法律依據。當然如果一方自願付“青春損失費’那就另當別論了。
雖說“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相似的有“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犯人格權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權可能產生兩種結果,一是物質上的損害,如受害人進行治療的費用,一是精神上的損害,如受害人心理創傷和精神痛苦。
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還是比較受關注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時無過錯的一方提出財產上的賠償或者精神上的賠償,法庭從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來講應該予以支持。在婚姻關係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為,給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傷害是無法撫平的,法律規定這樣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正是基於一種對於配偶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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