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也須守規矩 莫使“放生”變“殺生”

周志宏

《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為防止隨意放生造成人身傷害、生態破壞,《條例》對放生動物做出了細緻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社會團體組織的野生動物放歸、增殖放流活動,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對於擅自放生的,將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北京青年報5月4日)

近年來,放生動物引發的問題廣受關注,許多民眾為了積德、行善、示恩而爭相放生動物。眼下,正值放生好時節,放生的民眾“樂此不疲”,放生之風愈演愈烈。這當中,一些個人或團體組織打著“慈善”“愛心”等名義開展不當放生行為也趁機“熱鬧”起來,而,不當放生帶來的社會危害甚至生態災難則被放生者有意無意的“忽略”掉。

據專家介紹,野生動物都有它的分佈區,排斥外來同種個體,人類一次不負責任的行為都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生態後果。遼寧曾有香客將食人鯧放生於養魚的水庫中,結果把水庫中的魚類都吃光了,給養殖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所幸由於食人鯧不耐低溫,到冬季都凍死了,才沒有造成不可想象的生態災難;有些人將南方的烏龜、蛇等運到北方,因為適應不了北方冬季寒冷的氣候,放生到野外,必然死亡。同樣,產在北方的太平鳥也適應不了南方的炎熱氣候,放生等於“殺生”,後果事與願違。

應該說,每一位放生者都不希望動物死。既然如此,就必須對自己的放生行為負責。最好不要刻意購買動物放生,如果遇見受傷生病需要救助的野生動物,最好能找專業人士尋求專業救助組織的幫助;見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的,要積極向當地林業局或森林公安部門舉報。放生野生動物,應由專業人士進行科學放生,以確保野生動物完全健康,具備野外生存能力,然後把它帶到適合的環境,在最佳時間放歸自然。

有知情人表示,現在放生背後已經形成了一條“利益鏈”,甚至已經催生出了訂單生意,形成了一條產業鏈。以放生鳥類為例,放生者向鳥販預訂,鳥販接下“訂單”後,便向捕鳥者下“訂單”,捕鳥者按“訂單”捕捉,然後送到鳥販處,鳥販再按“訂單”賣給放生者,放生者再預訂,由此形成了一條惡性循環的“利益鏈”。而在這條“利益鏈”中,受益的總是商販和捕捉者,受損失的始終是放生者,而受傷的,始終是動物,甚至有些動物被活活折騰死;一名業內人士坦言,從抓捕到銷售再到放生,會有不少鳥類死亡。抓捕過程中,有一些鳥急於掙脫逃跑,在網上就可能撞壞翅膀,或者在籠子裡撞壞身體,或被其他鳥類踩傷,這就要死一部分。在銷售過程中,如果停留一天,就會有不少鳥死亡。經歷多重“劫難”,真正能生存下來的放生鳥屬於少數,而且它們還可能再遭到厄運。

近年來受放生刺激,大型網具興起和濫捕人數增加,對鳥類資源構成了極大威脅。據相關報道,現在市場每年非法販賣的野生鳥類達100多種,年銷售量數以萬計,這不僅對鳥類資源造成巨大損失,也造成巨大生態危機。據有關專家介紹,許多愛心人士看到有人販鳥於心不忍,便花錢買下後放生,鳥販恰好利用這種心理,見有利可圖,便更加瘋狂捕鳥、販鳥換取慈善錢。卻不知,放生鳥的死亡數量卻最多。在這個意義上講,放生的行為實際上就是“殺生”,表面慈善,卻隱含著罪惡。

“放生”也須守規矩,莫使“放生”變“殺生”。保護環境也是積德行善之舉。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據瞭解,我國漁業部門對水域放生或放流有著詳細的規定。《農業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浙江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中都有涉及規模性放流、放生的相關內容。如巴西龜、鱷龜、美國斑點叉尾等外來物種是嚴禁放生的,而鯰魚、鱤魚、黃鱔等肉食性魚類需控制放生。至於陸生動物放生,國家也有明確的規定,其放生於野外的,放生單位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不科學、不規範的放生行為,事實上會造成放生的生物、動物被放在不適合其生存的環境中死去,汙染環境,另外還會導致外來物種“侵略”,威脅其它物種生存,破壞生態平衡。因此,我們千萬不能把放生這種“善心”變成生態環境的“殺心”,把放生變成“殺生”。不反對放生,但反對盲目放生。

將於今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對放生動物做出了細緻的規定,明令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明確規定,對於擅自放生的,將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隨意放生造成人身傷害和生態破壞。同時強調,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社會團體組織的野生動物放歸、增殖放流活動。引導民眾科學放生、文明放生,減少生物入侵途徑,降低生態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值得在全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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