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幹活被工友誤傷頭部,責任該由誰來負?工友還是施工老闆?

建築工地作為一種高強度勞動密集型工作,從事該項工作的稍有不慎總是面臨諸多危險。今天我們以一個工地挖掘機師傅受傷的案例,來簡單看一下類似案件發生後,受害者損失該由誰來賠償以及責任劃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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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原告劉小平於2018年5月26日自駕其自有翻斗車到被告金昊盛達公司位於水磨溝區工地工作,原告和被告金昊盛達公司約定原告的勞動報酬按照原告拉運的車次及拉運路程計算,每趟拉運報酬為180元或150元不等,被告支付原告在該工地提供勞務期間車輛加油費用以及各種罰款。2018年6月2日早9時左右,原告在該工地和被告公司在該工地的挖掘機駕駛員吳勝配合裝卸土方,原告在車輛後鬥處查看車廂內的土是否被被告清除乾淨時,被告吳勝駕駛的挖掘機不慎碰撞到車廂後鬥處,將正在查看車廂的原告頭部夾到車輛後箱大門處,被告吳勝當即撥打急救電話將原告送往醫院救治,被告金昊盛達公司支付了原告治療期間的醫療費。

出院後,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原告劉小平構成八級傷殘,護理期限34天。後原告起訴金昊盛達公司、吳勝至法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136624元、誤工費46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80元;、護理費4816元、鑑定費1500元、交通費200元及案件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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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駕駛翻斗車,其下車將頭伸入車廂與後廂門之間的縫隙查看土方是否清理乾淨,此時被告吳勝駕駛的挖掘機碰撞了原告的翻斗車,導致後廂門突然合攏,將原告的頭部夾傷。被告吳勝是被告金昊盛達公司的員工,工作內容是駕駛挖掘機,其在駕駛挖掘機的過程中造成原告頭部被夾傷致左耳創傷性耳聾的事實屬實,被告金昊盛達公司作為被告吳勝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小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預見到自己伸頭進入車廂與後廂門之間縫隙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其沒有預見,對損害的發生亦有一定的過錯,自身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依據事發時的原因力大小,各自的過錯程度,確定由被告金昊盛達公司承擔70%的責任,原告承擔30%的責任。被告吳勝是在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原告的傷殘賠償金170780.58元(28463.43元/年×20年×30%=170780.58元),由被告金昊盛達公司賠償70%即119546.41元。原告住院19天,出院後全休兩週,休息時間共計為33天,誤工費5843.26元由被告金昊盛達公司賠償70%即4090.28元。原告住院1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280元(120元/天×19天=2280元),由被告金昊盛達公司賠償70%即1596元。因原告未提交需要陪護的醫囑,故對原告請求的陪護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鑑定費及交通費的票據,故對原告請求的鑑定費及交通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受傷住院後,被告金昊盛達公司支付醫療費15123.6元,該部分費用中原告應當自行承擔30%即4537.08元。最終法院判決:

工地幹活被工友誤傷頭部,責任該由誰來負?工友還是施工老闆?

一、被告金昊盛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小平殘疾賠償金119546.41元,誤工費4090.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96元。

二、駁回原告劉小平要求被告新疆金昊盛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賠償護理費4816元、鑑定費1500元、交通費200元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劉小平對被告吳勝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國有在城鎮務工人員2億多,其中又有相當一部分是在建築工地務工,工地發生勞務致害屬於常見案例,但是由於諸多務工人員沒有接受法律教育,一旦遇到類似問題,不能正確維權,受傷較輕,通常自認倒黴。受傷較重的情況下,又不能準確判斷最終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貽誤最佳訴訟時間,利益受損嚴重。

以該案件為例,吳勝是是受僱於公司從事駕駛挖掘機工作,致人損害應是由公司承擔責任的,而一個善良人的樸素意識,當然認為,自己造成的損害後果,自己就要承擔責任,殊不知這和法律規定的責任方迥然不同,開始一旦掏了錢,最終自身利益必然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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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些常見的法條常識不妨再複製一遍,供大家學習。

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法律裁判案例,如有疑問,歡迎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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