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國初太湖縣北中區簡考

在清末,清廷頒佈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列舉鄉鎮自治八項“自治事務”:“

(1)本城鎮鄉之學務。包括中小學堂、蒙養院、教育會、勸學所等。

(2)本城鎮鄉之衛生。包括道路清掃、施醫藥局、醫院、公園、戒菸會等。

(3)本城鎮鄉之道路工事。包括修築道路、橋樑、疏通溝渠、設置路燈、建築公用房屋等。

(4)本城鎮鄉之農工商事務。包括改良種植畜牧及漁業、工藝廠、工業學堂、開設市場、籌辦水利、整理田地等。

(5)本城鎮鄉之善舉。包括救貧事業、育嬰、救火會、救荒、古蹟保存等。

(6)本城鎮鄉之公共事業。包括電車、電燈、自來水等。

(7)為辦理上述各項事務籌集款項等。

(8)其他因本地方習慣,向歸紳董辦理,素無弊端之各事”。這些事務雖然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但對國家而言則是又花錢又繁雜且並不是很重要的“小權”,把它們下放,可以減輕朝廷負擔,又能贏得士紳的支持。而真正重要的國家賦稅、行政、司法、警政等核心權力,則必須嚴格把控在朝廷手中,屬於“官治”範圍,是絕對不允許自治機構插手的。

同時,清廷在《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還規定,地方自治的原則是“專以辦地方公益事宜,輔佐官治為主”,並且要“受地方官監督”。也就是說,即便是下放的這些“小權”,也必須在朝廷委派的官員的監管下才能施行,而不是真正讓鄉紳完全做主,普通老百姓就更沒有說話的份了。這就形成了國家“大權”在握,鄉紳把控“小權”,普通民眾完全“無權”的格局。在自治章程公佈之後:太湖縣山區北部地區的:青天,長坪,玉望,青潭河,治溪河五保便聯合成立了太湖縣北中區。(類似今天的今天的一個鄉鎮)

清末民國初太湖縣北中區簡考

民國版《太湖縣誌》中興地誌對北中區的記載

清末民國初太湖縣北中區簡考

民國三十三年太湖縣敘樂堂李氏宗譜李之斌公傳中也佐證了北中區五保,並曾設議事局。

清末民國初太湖縣北中區簡考

當時五保聯合創辦了高級小學。

清末民國初太湖縣北中區簡考

青天保在今太湖縣百里鎮松泉,柳青,南鬥村一帶。

清末民國初太湖縣北中區簡考

長坪保在今百里鎮鎮政府,葉河,葉塝等村一帶

清末民國初太湖縣北中區簡考

冶溪保在今嶽西縣冶溪鎮一帶。

清末民國初太湖縣北中區簡考
清末民國初太湖縣北中區簡考

玉望保在今太湖縣北中玉珠村,望天村一帶。

五保中唯清潭河保暫時未找到在今方位,個人估計應在今太湖百里北中二鎮及冶溪鎮交界處。另冶溪河在民國中期已屬嶽西縣。

民國三十三年版敘樂堂《李氏宗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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