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奇藝輸了“鬼吹燈”作品名稱權益案丨徐州中院一案例入選全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愛奇藝輸了“鬼吹燈”作品名稱權益案丨徐州中院一案例入選全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愛奇藝輸了“鬼吹燈”作品名稱權益案丨徐州中院一案例入選全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愛奇藝輸了“鬼吹燈”作品名稱權益案丨徐州中院一案例入選全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4月22日上午,江蘇高院通過網絡形式召開“4·26世界知識產權日”新聞發佈會,通報了《2019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藍皮書》和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中院一審的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訴張牧野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入選2019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年初,該案例還曾入選2019年十大娛樂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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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奇藝輸了“鬼吹燈”作品名稱權益案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訴張牧野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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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張牧野(筆名為天下霸唱)創作《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並首次在“天涯論壇”發表,以連載的形式發表了52章,其後《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剩餘章節及《鬼吹燈Ⅱ》的全部章節均在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霆公司)所有起點中文網上發表。

同日,玄霆公司(甲方)與張牧野(乙方)再次簽訂《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第3.1條約定: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作為甲方的專屬作者將協議作品著作權中除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專屬於乙方的權利以外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甲方(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網絡傳播及電子出版權、圖書傳版權、作品改編權利等)。作品名稱為:魁星踢鬥(暫定名)。

2009年9月,張牧野在《南方都市報》開設專欄,以“天下霸唱”的名義陸續創作、發表《牧野詭事》(在報紙上使用的名稱為牧野之章)。2015年6月10日,張牧野(甲方)與北京向上霸唱傳媒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文學作品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張牧野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文字作品的改編權等權利授權許可乙方行使。2015年6月15日,北京向上霸唱傳媒有限公司(甲方)與東陽向上影業有限公司(乙方)簽訂了《文學作品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內容與張牧野、北京向上霸唱傳媒有限公司間簽訂的《文學作品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內容一致。2016年1月15日,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甲方)與東陽公司(乙方)簽訂《超級季播劇聯合投資協議》,約定超級季播劇的名稱為《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第一季(暫定名,最終以實際播出為準)等。2016年11月16日,張牧野、東陽公司發表聯合聲明: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暫命名)系經原小說作品《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的作者、即小說作品的唯一原始著作權人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合法授權,由東陽公司、愛奇藝公司聯合投資、製作。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簡稱玄霆徐州分公司)認為,其與玄霆公司簽訂《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了《鬼吹燈I》《鬼吹燈II》(以下簡稱《鬼吹燈》系列作品)的著作權及相關衍生權利。《鬼吹燈》系列作品首發於“起點中文網”,獲得多項榮譽,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為知名商品;作品名稱“鬼吹燈”與該知名商品具有極強的指向性和聯繫,為特有名稱。張牧野在授權東陽公司、愛奇藝公司將《牧野詭事》文字作品改編成涉案影視劇的過程中,未經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人的許可,在《牧野詭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燈”標識,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作為涉案影視劇的製片者,在影視劇的名稱中使用“鬼吹燈”標識等,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張牧野、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彼此間具有意思聯絡,共同實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愛奇藝公司在涉案影視劇的宣傳中大量使用“沒有牧野詭事就沒有鬼吹燈”“最正宗的鬼吹燈系列”等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法院認為,《鬼吹燈》系列小說在中國境內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張牧野共同實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的民事責任。愛奇藝公司同時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亦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的民事責任。綜上。法院判決: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張牧野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詭事》網劇、片花中使用“鬼吹燈”作為商品名稱的行為;愛奇藝公司賠償玄霆徐州分公司150萬元,東陽公司、張牧野就其中的1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張牧野賠償玄霆徐州分公司合理開支8萬元;駁回玄霆徐州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新類型不正當競爭糾紛,涉及“鬼吹燈”系列知名作品名稱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問題,被評為2019年十大娛樂法案例之一。本案中,玄霆公司與本案被告之一張牧野簽訂有關於“鬼吹燈”系列小說的著作權轉讓協議,受讓了張牧野除人身權以外的著作財產權。經過玄霆公司的商業運營,“鬼吹燈”系列小說獲得了極高市場知名度,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於是,市場上一些主體紛紛利用“鬼吹燈”標識的影響,爭相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

本案的判決,劃清了著作權法領域作者的創作貢獻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將普通作品培育成知名作品的商業貢獻的界限,體現了促進互聯網環境下文化的傳播與發展、促進網絡原創文學合法商業模式發展、促進作者、網站、平臺等相關主體間利益平衡的基本價值導向,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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