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套路深 購買個人信息來倒票

3月7日在公安部新聞發佈會上,通報了一起案例揭示了當前“黃牛”利用互聯網倒賣火車票的黑色產業鏈條,這一鏈條由公民個人信息的提供者、12306賬號的非法註冊買賣者、利用軟件和12306非法賬號搶票倒票團伙組成,案件涉及全國27個省(市)。

“黃牛”套路深 購買個人信息來倒票

犯罪嫌疑人石某在網上先後購買了真實有效的公民個人信息3萬條、含有2000萬條公民個人信息的壓縮文件1個、含有用戶名和密碼的163郵箱賬號若干個,邀約朋友陳某、郭某等人共同使用“貓池”設備和“愛碼”、“E碼”、“神話”驗證碼發送平臺以及“12306註冊機”等軟件,採取人工手動添加和軟件批量導入的註冊方式,製作了初始密碼統一的12306賬號50多萬個。

“黃牛”套路深 購買個人信息來倒票

之後,石某將50多萬個12306賬號販賣給了四川達州馮某、胡某在內的全國27個省(市)211個涉嫌倒票的人員,非法獲利人民30餘萬元。2017年1月以來,馮某、胡某通過互聯網購買並學會使用了“大師歸來”等搶票軟件,又將軟件和12306賬號加價轉賣給了何某、夏某等多個倒票“黃牛”。搶票軟件能否成功高效搶到票的關鍵,是需要大量的12306賬號填入多個運行的搶票軟件對所需車次進行輪番搶佔。故馮某、胡某等人將從石某處購買的1萬多個12306賬號批量導入搶票軟件,並運行“IP自動更換器”有規律地變換本機IP地址,將需要購買的信息填入軟件並運行直至搶票成功為止。目前,石某、馮某等六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處六個月到四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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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引發了我們一系列的思考。非法獲取公民信息多少條構成犯罪?公司洩露客戶信息是否涉嫌犯罪?個人信息被洩露之後如何維權?

一、構成犯罪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數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為《若干解釋》)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上述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數量未達到前述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石某、馮某等六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遠遠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

二、公司洩露客戶信息涉嫌犯罪

根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和《若干解釋》第七條,公司洩露客戶信息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依據公民構成該罪的處罰從重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並按照法律規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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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信息被洩露之後的維權途徑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傳輸、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害可採取以下途徑維權:

1.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申請立案審查;

2.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採取的救濟有:一是向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仍不予立案的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二是向檢察院尋求救濟;

3.個人信息被洩露的受害者請求賠償:首先,公安機關立案、檢察院決定起訴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次,若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不予立案的,受害者可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等條款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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