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約的貸款,銀行是否有權計收“罰息”和複利?

有些借款人在貸款違約訴訟中會對銀行計收“罰息”、複利提出異議,那麼銀行是否有權利收取“罰息”和複利呢?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原因如下:

對於違約的貸款,銀行是否有權計收“罰息”和複利?

一、銀行計收“罰息”、複利有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短期貸款對貸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利率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至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由以上規定可知,我們平時所稱的“罰息”,其實也是利息,是違約貸款按照罰息利率計收的利息,法律文件中並不存在“罰息”一說。只是利息的計算依據不同,無論合同期限內的利息還是逾期後產生的利息,只要借款人沒有按時支付,銀行均有權對沒有收到的利息計收復利。

對於違約的貸款,銀行是否有權計收“罰息”和複利?

二、銀行計收“罰息”和複利,符合《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銀行借款合同都有關於借款人違約後,銀行可以按照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的約定,這部分逾期利息屬於違約金,無論是依據《合同法》還是依據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都必須予以保護。

銀行對沒有按期收到的利息計收復利並非額外獲利,而是因為資金都是有時間價值的,銀行計收復利是為了彌補因沒有按期收到利息而對這部分利息不能繼續放貸生息而產生的損失,因此銀行計收復利也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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