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不久就离婚,彩礼何去何从?

新结婚时代,结婚后不久离婚仿佛已经是家常便饭,不管是对于女方还是男方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选择,尤其是现在对于很多男方来说,婚前的彩礼都是一个重头戏,结婚后还没有怎么生活就要离婚,往往带来的不仅仅是精神上的打击,还有财产上的打击,一些地方彩礼居高不下,甚至将一些家庭的积蓄都耗尽。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离婚后彩礼是否应该退,退还多少?法律上也有所规定;

婚后不久就离婚,彩礼何去何从?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用一个案例大家来看一下,同时有些情况可能比较相似的,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魏某男与被告魏某女、朱某女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舟、被告魏某女、朱某女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原告魏某男与被告魏某女通过工作关系相识,此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双方确定婚约关系,最终商议彩礼为70000元,另由原告拿出8000元为魏某女购买三金。2018年5月12日,订婚当日被告朱某女收取原告28000元,其中20000元为彩礼,8000元为购买三金的费用。2019年7月6日,原告将剩余50000元彩礼存入被告魏某女银行卡内。2019年7月10日,原被告在原告老家举行结婚仪式,仪式后不久,被告魏某女向原告透露不愿在原告家乡生活,并在2019年9月20日回家探亲返回娘家,并告知原告不再返回原告家乡共同生活。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分歧较大,办理登记和共同生活是不可能的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魏某女返还20000元后就拒绝返还剩余50000元彩礼。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彩礼。

被告魏某女、朱某女答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朱某女系被告魏某女的奶奶,已经80岁高龄,与本案无关,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工商银行银行卡查询明细一份、原告母亲山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查询明细表一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将彩礼20000元及购买三金的8000元取出,并于5月12日交付被告,2019年7月6日原告再次给付被告彩礼50000元;

2.原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一张,证明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原告返还彩礼20000元;

3.照片一张,证明原告魏某男与被告魏某女仅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4.原被告通话记录光盘一张(并提交文字版),录于2019年12月4日,证明原告共计向二被告支付了彩礼70000元,其中交付被告朱某女20000元,交付被告魏某女50000元,在原被告举行完结婚仪式后不久被告便借故返回老家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

对于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两被告质证称,虽然证据没有显示钱存入被告魏某女卡内,但是订婚当日确实收到28000元的彩礼,后来的50000元彩礼也收到了。但是其中原告说花8000元买三金与事实不符,实际是花了10000元购买三金。对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及照片没异议,对证据四是因为魏某男和魏某女两人打仗才返回娘家。

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两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婚后不久就离婚,彩礼何去何从?


被告魏某女、朱某女提交以下证据:

1.2018年5月-2019年6月微信及支付宝支出收入账单明细一份,证明此期间收到28000元彩礼后去除生活花销,去除10000元购买三金还剩714.34元;2019年7月-2019年10月微信、支付宝账单明细,证明期间得到彩礼50000后,支出23490.86元、收入972.48,结余负22518.38元,取出20000元返还原告还剩7999.79元,此期间两人共同生活;2019年12月转给原告200元。以上三组证据彩礼还剩8514.13元,回到老家没有上班,年后疫情也没有上班,就支出了这笔钱,现在还有网贷。

2.提交2016年7月-2019年10月微信账单明细,证明原被告认识开始就已经共同生活和开销,从微信账单明细中看出原被告支出远大于收入,而且消费数额较小,购买的日用品蔬菜瓜果等用于生活开支,还能体现2017整年于2018整年对比,2017年支出大于收入26954.53元,2018整年得到去除三金后的18000元彩礼后,支出比收入多7720.76元,可见有彩礼后原被告的生活收入支出逐渐步入正常,只亏欠了几千元,此证据4年中微信支出于数额为结余负34091.07元;2019年9月2日由被告向原告家中交取暖费630.5元,证明原被告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早已经过上了柴米油盐的共同生活;2019年7月份支出远远大于收入是因为被告给原告转账10300元,买了通讯设备2998和2449元。

原告质证称,被告所称的三金花费并不在原告的起诉中涉及,支付宝、微信流水不能反应完整的收入及支出情况,也不能证明其消费用的是原告给付的彩礼,不能证明是用于共同生活,原告提交的录音中有涉及的双方对彩礼所花费的内容,并且该录音说明了双方有经常使用信用卡的情况,支出大于收入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对于10300元的转账不认可。

对于被告提交的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支付宝、微信账单、2016年7月-2019年10月微信账单明细、2019年7月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山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份账单详情,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初,原告魏某男与被告魏某女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二人同居。2018年,双方确定婚约关系,2018年5月12日订婚当日,被告收取原告28000元彩礼。2019年7月6日,被告收取原告50000元彩礼。2019年7月10日,魏某男与魏某女在原告老家举行结婚仪式,2019年9月20日,被告魏某女返回齐河,不再与魏某男共同生活,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7月13日,被告魏某女向原告魏某男转账10300元,2019年11月25日,被告魏某女原向告魏某男返还了20000元彩礼。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男与被告魏某女订立婚约后,原告先后给付了被告78000元,该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属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2016年确定恋爱关系后二人就开始同居生活,至2019年7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前)两人共同生活了三年左右,二人同居期间生活开支较大,故本院认定魏某女应酌情返还彩礼。另,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后至魏某女返回齐河前),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魏某女微信及支付宝共支出35753.08元,其中包括魏某女一次性转账给魏某男的10300元,且根据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原告魏某男认可魏某女收取的彩礼用于偿还信用卡及为魏某男购买手机,对于彩礼,二人存在共同花费使用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原告魏某男与被告魏某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二人已同居生活三年,结婚仪式后二人存在共同使用彩礼的情况,本案中,被告魏某女已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原告魏某男实际返还了20000元彩礼,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魏某女返还50000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魏某男要求被告朱某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给付彩礼是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庭审中魏某女明确表示28000元的彩礼在其手中,故对于原告要求朱某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男的诉讼请求。

婚后不久就离婚,彩礼何去何从?


所以对于男方来说,退还彩礼方面,是很慎重的,并不是大家以为的结婚后在一起生活没多久就离婚就可以返还彩礼,具体是否返还还要根据每个人的生活经济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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