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事務表決中“默認同意不表從多”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必須性

小區事務表決中“默認同意不表從多”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必須性

吃瓜群眾

在小區事務的處理中,根據有關法規,很多事項需要業主表決。但是如今的吃瓜群眾挺多的,業委會或者組織者感到最難辦的是,表決公告發出後,卻受到了很多業主的漠視,要完成一項表決事項非常的艱難。採取敲門入戶的方式讓業主簽字,可是當今的小區,又有很多人有多套房,上門的時候未必就有人。還有的是即使上門了,也會受到一些冷漠業主的拒絕,致使小區裡的很多急需處理的事項長期拖而未決,難以推進問題的解決。上篇文章,本人發了《“棄權”和“不參加表決”是兩碼事》,如何使小區的表決不會因為有人不參加表決而能合法快速通過呢,今天,本人就“默認同意不表從多”原則進行探討。

小區事務表決中“默認同意不表從多”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必須性

吃瓜群眾

什麼叫“默認同意不表從多”呢?

意思就是:小區業主必須同意,在涉及到表決事項時,即使不參加表決或者不能去表決的,這些票數就要遵從或者計入參加表決人員中的多數票中。對這一結果,不表決者已經默認同意。

為什麼要推行這一表決原則呢?這是有多種合理性因素在內的。

第一是文化背景中的從眾心理:很多國人有一個特性,當需要請他表明對某一件事情的態度時,一些沒有主見的人,或者想推諉的人,常常會給一句搪塞之詞:聽大家的!可是這個大家是誰呢?這個也聽大家的,那個也聽大家的,就是不表明自己的態度,難度就不做事情了嗎?難度就不解決問題了嗎?其實不是這個意思,其內心的意思就是:在參加表決的人員中,哪方是多數就跟著哪方。這就是“默認同意不表從多”。

小區事務表決中“默認同意不表從多”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必須性

官方會議表決

第二是社會背景的現實需要:如今的小區現狀是,居住人員五花八門各行各業;居住形態是空置房、出租房、借住房、候鳥房;表決缺額原因是上早班、中班、晚班、夜班、出差、度假、旅遊、外出等等,更的一句就是“有事”,要像國家機關的會議那樣集中在會場上表決,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第三就是制約機制的缺失或者無奈。也就是說,在目前的小區運行狀態中,當業主不參加表決時,業委會或者主辦者是沒有任何機制對其進行制約的,你又能拿他怎麼辦呢?

第四就是時間上的催逼。很多事項的表決是時間不等人的。比如電梯出現故障需要出資維修,供水設施出現故障需要快速決策。這種情況下已經嚴重影響了業主的正常生活了,但有的人就沒有住在小區或者偶爾住在小區裡,或者有幾套房幾個地方居住的。出現狀況時他們可以不在這個小區居住。這些情況對他們的生活並沒有什麼實質性影響,因此其表決的積極性並不高。但總不能等著這些人或者到處去找這些人來表決吧,那要花多長時間才能完成表決呢?

小區事務表決中“默認同意不表從多”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必須性

官方事務投票

因此,從上述幾點可知,小區事務表決實行“默認同意不表從多”原則,有它的必要性,也是如今居民小區中解決問題的必然,而碰到一些長期懸而未決、拖而不決的事項時,這個原則還有它的必須性——就是必須這麼做。

也許有人會說,不表決是業主的權利,這條原則侵犯了不參加表決人的權益。

本人認為:具有表決資格者,他們具在同意、不同意、棄權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但是他們沒有不表決的權利,表決是義務而不是權利。表決中選擇何種選項才是他的權利。

其二,權利必須要在有付出的情況下才能體現,也就是權利義務的對等。這裡說的付出,指的就是參加表決。人都不願參加表決了,還何談表決的權利呢?

其三是倒逼效應。“默認同意不表從多”原則的結果,也許有的並不完全符合不參加表決者的真實意思,也可能侵犯了其權益,但是,這一機制卻是可以倒逼這些人,在下一次的表決中要積極參加表決以體現自己的態度,否則很可能就不符合自己的權益需求。也就是說,當其不履行或者放棄自己的義務時,其所得的權益可能受損。

小區事務表決中“默認同意不表從多”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必須性

小區事務表決

其四是對組織者、付出者的補償。組織過表決事項的人都知道,組織一次表決,需要大量的人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還要付出一定的財力,而在小區事務中,很多人的付出都是無償義務的。為了小區建設和問題的解決,對熱心的付出者應當要有一定的補償,而這個補償就是“默認同意不表從多”原則。而對這些冷漠、漠視、冷淡之人,則必須要有一定的機制進行制約,這也是這條原則的必然性。否則,小區的有序建設將無從談起。

那麼,“默認同意不表從多”原則要注意哪些問題呢?或者說如何避免表決後的糾紛呢?本人認為需要做到如下幾點:

一是在業主議事規則中,或者在表決前發佈的公告中必須要明確有這一條表決原則。

二是表決的公告或者公示必須要發佈到每一個表決者手中,也就是力爭告知率達到百分之百。其中,業主微信群或者QQ群中,當@所有人時,可視為對該群體成員100%的告知率。當然還有一個情況,就是有的小區的業主處於失聯狀態,這種人員應當不計入表決者人員中。

三是表決的公告必須提前發佈,並且要有一定的表決期限,也就是說要有表決的起始時間。

四是表決公告的告知方式至少要有兩種以上。

那麼表決公告的告知方式又有哪些呢?本著傳統原則和跟上時代發展步伐原則以及便利性原則,本人認為告知方式有如下幾種:

小區事務表決中“默認同意不表從多”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必須性

小區事務投票

一是傳統的紙質公告,必須按程序張貼在小區的公告通知欄中;二是在小區的業主微信群、業主QQ群中發佈,特別是在業主QQ群中,必須以群文件形式發佈,因為其可以長期保存查閱。當然,也可以在小區的微信公眾號或者其它相似的平臺上發佈。三是上述的發佈必須@所有人。四是可以在小區廣播、滾動畫屏上發佈;四是電話通知或者手機短信通知;五是入戶通知或者表決事項通知粘貼於表決者門上。

至於表決的平臺或者介質,可採取多種形式中的一種或者幾種,可以是書面表決,可以是現場舉手表決,也可以是口頭記錄表決,也可以網絡表決。當然,每個人只能就同一事項表決一次。

當然,小區事務的業主表決,在表決事項和表決頻率上要適當控制,如果事無鉅細都要表決,那就視同兒戲了。只是對一些涉及到所有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常規的決定、制度制定,小區業委會就可以發佈執行,或者業委會提請業主代表團通過後就可發佈執行。也就是說,小區事務的一些決策中,也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放棄了這一原則後,仍然會產生久拖不決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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