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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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同特徵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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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煽動分裂國家罪
4、武裝叛亂、暴亂罪
5、顛覆國家政權罪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8、投敵叛變罪
9、叛逃罪
10、間諜罪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12、資敵罪
上述12個罪名可分為3類:
(一)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罪。包括前7個罪名。
(二)叛變、叛逃罪。包括投敵叛變罪、叛逃罪2個罪名。
(三)間諜、資敵罪。包括最後3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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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國家安全包括國家的主權以及現行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和領土完整。就具體內容而言,國家安全是指國家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侵犯。
貳
危害國家安全罪量刑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5、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沒有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具體處罰,刑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此作出如下具體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之罪具體是指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罪、武裝暴亂罪、策動武裝叛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刑法規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四條、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在各條規定的法定刑的上限範圍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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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安全罪特徵
1、這類犯罪所危害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的安全
國家安全包括國家的主權以及現行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和領土完整。就具體內容而言,國家安全是指國家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侵犯;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不受顛覆;國家的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受破壞;國家的經濟發展、科學進步、文化繁榮不受侵害;對外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往和交流不受干涉和阻礙;國家秘密不被竊取;國家機構不被滲透;國家工作人員不被策反等等。總之,國家安全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對這些方面的侵害,都將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
2、這類犯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所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行為
對行為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法律懲罰的是其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思想活動,沒有實施具體行為,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不一定都要求有危害結果的發生,有的只要是已著手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具體表現為背叛國家、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投敵叛變、叛逃、充當間諜、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戰時資敵等行為。
3、這類犯罪的主體通常是中國公民或者外國籍人、無國籍人,也可以是境內外機構、組織,勾結外國或者勾結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等的犯罪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
4、這類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由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嚴重性,因此,刑法分則第一章對具體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規定了嚴厲的刑罰,危害國家安全罪在刑法分則第一章中,共有12條,涉及12個罪名,根據刑法的規定,除煽動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和叛逃罪外,對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其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最高刑都可以判處死刑。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罰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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