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北希公司與一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北希公司與一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00)民終字第132號


【建設工程】北希公司與一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鑑定意見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之一。鑑定意見中已考慮了案件的實際情況,認定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價,法院不宜在鑑定意見外,再增加工程造價款。

基本案情

1996年4月18目,北希公司與一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約定,一建公司承包建設“格林夢水鄉”娛樂城工程,總面積17267平方米,開工時同為1996年4月18日,竣工時間為1996年9月30日。工程質量為優良。合同價款為1000萬元。北希公司於1996年4月20日提供地下室和基礎圖,同年5月30日提供全部施工圖。北希公司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按欠款的日萬分之一償付一建公同。北希公司按一建公司每月實際進度支付85%工程款。工程執行一級二類工程取費標準。經北希公司同意,工程可以延期。由於北希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由北希公司負責。工程結算按二類工程取費標準,預算加簽證。工程結算審定後30日內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簽訂後一建公司開始進場施工。由於該工程系“邊設計、邊施工、邊辦手續”的“三邊”工程,北希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不斷向一建公提供施工圖。合同履行過程中,經雙方認可確定,北希公司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及材料款等共計9578142.74元。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爭執,雙方於1996年12月19日和1997年1月22日開會研究並形成會議紀要,但未提及工期問題,也未確定新的竣工時間。1997年6月30日,北希公司在工程未經驗收的情況下投入使用。1996年1月26日,北希公司向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已完工程進行結算,判令一建公司支付違約金、賠償經濟損失。一建公司提出反訴,請求判令北希公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一審審理期間,一審法院委託長春市建設工程預算審查處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審查處出具《建設工程造價鑑定書》認定:工程建築面積21578平方米;工程總造價13448928元。未包括的項目有:(1)屋面保溫材料。(2)商品混凝土價差。(3)北希公司供料款數額。(4)主要材料差價。(5)預算外項目:①洞庫照明;②技術措施費;③冬施材料費;④經濟簽證;⑤夜間施工;⑥冬施增加費;⑦暖棚搭設;⑧電氣費用。對於主要材料差價,審查處的補充鑑定為42825元。對屋面保溫材料雙方認可數字為140000元。商品混凝土差價雙方當事人為簽字認可。預算外項目491357元及鑑定結論之外的土方量差價965641元,北希公司駐工地代表雖簽字認可,但在結算書上註明:工程尚在進行之中。2000年5月12日,審查處向一審法院提交《格林夢水鄉工程造價鑑定書補充說明》:預算外簽證不符合吉建定字(1997)第5號文件及長城鄉經字(1996)87號文件規定,且缺乏技術經濟簽證資料,無法核定造價。關於雙方土方工程的結算,亦違反上述規定,且存在高估冒算問題。土方工程量在鑑定結論中考慮了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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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北希公司與一建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中,未就工程結算問題達成一致,沒有進行工程的正式結算形成結算報告。發生糾紛後,一審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工程造價鑑定,雙方事人對鑑定程序及結論的合法性均無異議。鑑定結論中雖未包括雙方簽字的全部土方價款,而是據實認定了一部分,也未認定預算外項目491357元。

鑑定機構對此曾向一審法院予以說明。本案中,北希公司駐工地代表在結算書上簽字,明確表示“工程在進行之中”,同工程結算應在工程竣工之後。同時,一建公司增加土方工程量,未經北希公司同意並予以確認。本案證據中缺乏現場施工過程中的經濟技術簽證,無法核定造價,且存在高估冒算問題,土方工程量己在鑑定結論中考慮了實際情況。鑑於鑑定機構已考慮了案件的實際情況,認定了增加施工部分工程造價,經審理認為,鑑定機構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提出的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價是適當的,予以確認,因此本案不宜在鑑定結論外,再增加工程造價款。一審法院將土方量差價965641元及預算外項目491357元計入工程造價不當,依法應予糾正。

案例解析

關於本條司法解釋的理解適用,本案例中提出了一個新的問題,就是對於鑑定機構根據鑑定程序和規則未將一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造價納入鑑定範圍,如果該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本案例提出的思路是,對於鑑定意見中涉及的部分,如程序合法,證據充分,應當依法予以認定。對於鑑定意見未涉及的部分,其實鑑定機構已經在鑑定中進行了考慮,“預算外簽證不符合吉建定字(1997)第5號文件及長城鄉經字(1996)87號文件規定,且缺乏技術經濟簽證資料,無法核對造價。關於雙方土方工程的結算,亦違反上述規定,且存在高估冒算。土方工程量在鑑定結論中考慮了實際情況”。在充分質證情況下,對於未鑑定的部分,人民法院參考了鑑定機構的意見,未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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