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債務人 N個債主,錢怎麼分?法院執行款分配原則是什麼?

1個債務人 N個債主,錢怎麼分?法院執行款分配原則是什麼?

在民間債務糾紛案件中,部分被執行人往往拖欠多位債主借款,那麼在其財產被法院查封凍結後,執行款該如何分配呢?具體順序是怎樣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有明確答案:


多個債權人對同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參與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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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 ,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 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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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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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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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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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應 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 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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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以上就是執行款在各類情況下的分配次序,對廣大債權人來說,更高的分配優先級,就意味著收回更多欠款,獲得更大的財產安全保障,但是還有很多朋友,因為對方“暫無可供執行財產”,處於沒有執行款可供分配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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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法院已窮盡職權內調查手段,委託律師申請調查令繼續調查跟進,很可能要面對充滿不確定性的,數量龐大的調查對象,如失信被執行人沒有露出明顯馬腳,結果一般都不太樂觀。


對於有把握債務人有錢可還,只是苦於找不到藏在哪兒的債權人來說,發佈司法懸賞成為近兩年最有力的新選擇。


簡單來說,債權人可委託法院或合作機構(如天津地區的國警懸賞網),面向職業司法賞金獵人、瞭解對方真實財產狀況的知情人、社會大眾發佈懸賞,有償公開徵集失信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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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想象,那些調查手段老道專業的司法賞金獵人,瞭解老賴財產情況的知情人士(如投資理財顧問、保險員、生意夥伴……等),及失信被執行人身邊普通人,面對豐厚賞金及維護誠實守信風氣的大義感召,都會成為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執行局擴大線索來源的強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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