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醫療物資出口無需產地檢驗和出口電子底賬!

自10日海關總署發佈第53號公告對“6307900010”等19個商品編號項下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新政以來,給目前火熱的醫療物資出口帶來了更大的不確定性。近兩天行業內一直圍繞著醫療物資出口法檢這一問題爭論不休。

海關剛剛印發《海關實施出口醫療物資法定檢驗工作方案》的通知,即對第53號公告的具體操作做出了權威解釋,從而可能一切疑問將塵埃落定!該通知明確:對53號公告所列11類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通過單一窗口申報報關,不同於其他出口法檢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檢出口醫療物資採取驗證管理方式,無需實施產地檢驗、報關時無需出口電子底賬,企業只需正常申報報關單!

關於《海關實施出口醫療物資法定檢驗工作方案》的通知內容摘要及解讀如下:


針對該通知的摘要及解讀

在解讀之前,先帶大家瞭解一下“5號公告”裡的5類醫療物資和53號公告裡的11類(19個商品編碼)出口法檢醫療物資。


“5號公告”裡的5類醫療物資

2020年3月31日,商務部聯合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了《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公告(2020年第5號)- 關於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下稱“第5號公告”)。第5號公告對於檢測試劑、醫用口罩等醫療物資的出口,提出了新的申報要求,即出口企業於報關時須提供書面或電子《出口醫療物資聲明》,以及出示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海關憑以驗放出口。該第5號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實施。

第5號公告適用於5種出口醫療物資,包括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和紅外體溫計。普通民用口罩、消毒液和酒精等尚未落入《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管理,其出口並無《出口醫療物資聲明》要求。

上述五種醫療物資,屬於《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管理的醫療器械,具體管理類別如下:

海關:醫療物資出口無需產地檢驗和出口電子底賬!


53號公告裡的11類出口法檢醫療物資

為加強醫療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海關總署決定4月10日起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11類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海關:醫療物資出口無需產地檢驗和出口電子底賬!

按照該通知要求,對於53號公告規定的11類(19個商品編碼)出口法檢醫療物資,採取的是驗證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質檢驗,無需出口電子底賬,企業正常申報報關單。

單證提交要求:在三部委發佈的“5號公告”裡的5類醫療物資,提交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和企業承諾聲明;在三部委發佈的“5號公告”外的醫用物資,企業提交註冊證和質量安全承諾書,非醫用物資不要求提交註冊證和質量安全承諾書。

海關審核要求:三部委5號公告涉及5類醫療物資,而海關53號公告涉及11類醫療物資。其中,4類相同,7類不相同。但都是對於醫療物資的新措施,不是對於非醫療物資的新措施。所以,海關申報系統中並沒有對53號公告中的19個HS設置出口商檢監管條件。海關採取電子審核加人工審單的方法,處理53號文件涉及的申報單證。涉及53號公告的出口防疫物資申報時,不需要電子底賬,數據不走ECIQ系統。

三部委5號公告的4類商品按5號公告要求辦理,需提供中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和企業承諾說明書,不需要做產品法定檢驗。

對53號公告新增的7類商品,綜合業務崗位幾乎100%人工審單,發現未放行的可以聯繫海關審單部門。對非醫用的,若沒被布控,直接放行;對醫用的,需企業提供註冊證書(可以是電子掃描件)及出口企業的質量承諾書,有上傳的,原則上(被風險布控或者綜合業務崗人工審單有疑問的、決定布控除外)予以放行,沒有上述註冊證書或者出口企業質量保證承諾書的,將可能被布控。

查驗資料要求:如果產品涉及醫療物資,企業需提供註冊/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承諾書。對於現場無法判定或企業提出異議的送實驗室檢測。該通知明確了“在確定是否為醫療物資時,應根據商品本身特徵而非申報用途”。

據瞭解,目前實際操作中,仍然還是按照之前的正常申報,但大概率都會被查驗。應該不會被退單,但也不排除目前各地海關對政策理解不同出現偏差,重慶海關發佈、12360海關熱線反饋如下,出貨仍須謹慎。

海關:醫療物資出口無需產地檢驗和出口電子底賬!

法檢醫療物資出口快速通關檢驗指南


根據海關總署2020年第53號公告,自4月10日起,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11類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共涉及19個HS編碼。之前,對出口檢測試劑已實施衛生檢疫。


一、出口申報


對53號公告所列11類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通過單一窗口申報報關,不同於其他出口法檢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檢出口醫療物資一般無需實施產地檢驗,報關時無需出口電子底賬。


(1)對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需在報關單商品名稱欄填報用途,並註明是否醫用,檢測試劑需註明是否為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用。


溫馨提示:同一HS編碼下既有醫療物資又有非醫療物資的,應根據商品本身特徵即生產製造標準,確定是否醫用。


(2)對三部委“5號公告”所列(含公告後續調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5類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和我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還須提供藥監部門出具的出口銷售證明。


(3)對其他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應當提供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承諾聲明。對無相關證明和承諾聲明的,海關將實施嚴密監管。


(4)對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發貨人應當申請衛生檢疫審批,憑《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通過單一窗口報檢,經海關檢驗合格後,獲得電子底賬,報關時填寫電子底賬帳號。


鄭重提示:企業必須按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對將醫用物資偽報為非醫用物資的,依法從重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質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檢醫療物資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要求,對進口國(地區)無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質量安全標準。


小工具


醫療物資國內外質量安全標準可登陸“海關總署網站—總署概況—商品檢驗司—政策法規”欄目查詢(不定期更新),訪問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部分國家(地區)防疫物資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第三版),訪問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我國和國外部分國家(地區)防疫醫療物資質量安全標準和主要項目(第一版),訪問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三、裝運前檢驗


按照中國和國外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對出口至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商品需申請實施裝運前檢驗。

海關:醫療物資出口無需產地檢驗和出口電子底賬!

​企業是出口醫療物資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海關依法實施檢驗監管。出口屬於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的,將依法依規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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